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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警察服勤警察违反勤务规定惩处基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0 生效日期: 2005-09-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北市警督字第09439773300号
 

一、本局为统一违反勤务规定惩处基准,以期公允适切,并依据「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表」、「各级警察机关警察未依规定服勤处分原则」、「警察机关强化勤务纪律实施要点」等规定,消弭基层警察服勤缺点,发挥勤务绩效,特订本基准。

二、本基准系依据下列情节,衡量实际需要订定之:

(一)服勤人员在执行勤务时,经常发生之缺点,足以影响勤务绩效或予人不良观感者。

(二)因违反勤务规定,易导致不良后果者。

三、违反下列勤务规定情节之一者,予以劣迹。

(一)服勤无故迟到、早退,预签巡逻表或擅离岗位(巡逻路线)未达申诫程度者。

(二)勤务结束及服勤处理事故后,未登记工作纪录簿或其它应登记簿册,情节轻微者。

(三)勤前教育无故迟到、早退,未满15分钟者。

(四)实施勤前教育,未将宣达事项记录于勤前教育纪录簿者。

(五)勤区查察勤务不预订腹案、警察出入登记簿登记地址不详或勤务结束工作纪录未详实登录等,致无法查考者。

(六)武器擦拭不洁,尚未生锈者。

(七)无线电充电不足致通信不良或未遵通信纪律,情节轻微者。

(八)枪柜警铃、警示灯电源无故切断致无警示效果者。

(九)内务、服装仪容欠整。

(十)警察出入未依规定登记者。

(十一)各级主管对办公厅舍环境卫生,未能保持整齐清洁者。

(十二)应勤簿册未依规定记载,各级主管对公务簿册,未能实时核批处理,尚未致生不良后果或核批发现错误未予纠正者。

(十三)主管对勤务变更未注记、签章者。

(十四)警察服勤应勤簿册、窗体、证件,未依规定携带者。

(十五)应勤公务交通工具停放,钥匙未取下随身携带或车门未上锁者。

(十六)其它违反勤务规定未达申诫程度者。

四、违反下列勤务规定情节之一者,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表予以申诫处分。

(一)各级主管未依规定规划勤务或规划勤务显然失当者。

(二)服勤无故迟到早退逾15分钟以上,未满1小时30分钟者(1小时30分以上,未逾2小时者,加重处分)。

(三)巡逻无故擅离巡逻线(区域)者及不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守望、临(路)检者。

(四)代(托人)签巡逻表、出入登记簿或为(托)人预留空格者。

(五)预(逾)签巡逻箱签章表,时间在15分钟以上者。

(六)服勤不依规定着装配带或装备不齐者。

(七)规定应行交班勤务不依规定交接或未经接班擅离岗位者。

(八)服勤时间假寐者(睡觉者,加重处分)。

(九)备勤、待命服勤人员未于指定处所或未经主管许可擅自外出逾15分钟者。

(十)未经许可擅自托(代)人勤务,尚无影响托(代)人勤务者。(有影响者,加重处分)。

(十一)嚼食槟榔者,申诫贰次(再犯者,加重处分)。

(十二)警察执勤着制服外勤活动或于禁烟标示地点、处所吸烟者。

(十三)武器保养不善致生锈或机械性能故障者。

(十四)接受民众报案怠慢或延不处理,尚无不良影响者。

(十五)上级电话指示或命令下达不予登记处理者。

(十六)勤务结束及服勤时处理事故后,不登记工作纪录簿或其它应登记簿册,致生不良后果或影响者。

(十七)执行固定岗哨勤务(交整、守望、路检、警戒等)与人嘻笑闲谈、阅览书报,或非因公长时间使用手机与他人聊天,忽视勤务执行者。

(十八)勤前教育无故不依规定举行者或无故不参加者。

(十九)值班阅读书报、电子书或打玩计算机游戏者。

(二十)值班人员对于领用枪枝、械弹、无线电未登记、核章、交接未确实、未置证未能发觉、报告、处理或保管不严密,尚未贻误者。

服勤人员领枪(机)未登记、置证、还枪(机)未取证、枪(机)证合置一处、轮休、外宿枪弹(匣)未分置、主管每日未抽核、未配挂枪套及其它领用、保管、携行不合规定者。

(二十一)勤区查察勤务勤区巡逻箱未依规定签到及签退者。

五、违反下列勤务规定情节之一者,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表予以记过处分。

(一)无故缺勤时间在2小时以上未逾4小时者,予记过处分。

(二)对民众报案或请求、询问事项故意刁难或拒绝受理尚无不良意图者。

(三)警备巡逻车经奉派后无故延不出勤逾20分钟或服勤警察于巡逻车上假寐、睡觉,尚未发生不良后果者。

(四)看守拘留所擅离岗位逾10分钟,尚未发生事端者。

(五)辖内发生重大事故,不实时查报或查报不实者。

六、执行使领馆、外籍机构、首长官邸安全维护、特种勤务警卫(道路警卫、莅临场所中卫区、区域警卫)违反勤务纪律,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表惩处。

(一)服特种勤务缺勤30分钟以上或怠忽职务尚未发生事端者,记过(致生事故加重处分)。

(二)执勤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达10分钟以上者,申诫,逾20分钟者申诫贰次,逾30分钟记过。

(三)勤务应按规定交接、接班人未到而擅离岗位者,申诫贰次。致生不良后果,加重处分。

(四)服勤并岗聊天或与人嘻笑谈天、吸烟、阅读书报或收听广播者,申诫。

(五)服装不整,装备不齐者,申诫。

(六)服勤弯腰驼背、坐靠栏杆、墙、石阶者,申诫。

(七)服勤时睡觉者,记过,假寐者,申诫贰次。

七、附则:

(一)违反勤务规定事项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基准办理。

(二)劣迹签注应采慎重原则,1 次劣迹次数,以不超过 3 次为原则。

八、本基准如有未尽或未当之处可随时增订或修正之。

九、本基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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