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技术函[200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拟开展第十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根据《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国经贸技术[1998]849号)确定的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结合当前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要求,申请第十批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主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二、企业具备较强规模实力,在行业发展中具有重要带动作用;
三、已获得省级技术中心认定两年以上,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水平处于本行业领先地位。
四、因各种原因曾被取消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认定。
请你们根据国家经贸委二OO二年第24号公告,推荐不超过两家企业,并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含上报统计局的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VII506表或VII507表、科技项目一览表VII508、企业办科技机构一览表VII509表以及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一式两份,于4月3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申请第十批国家认定技术中心企业,于3月下旬进行评价培训,届时另行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二OO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