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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2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抽查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5 生效日期: 2003-01-15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3)20号

  卫生部关于2002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2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号)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2002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抽查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和2002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统一部署,针对粉尘危害严重和尘肺病、职业中毒多发的行业、企业展开抽查工作,抽查主要涉及采矿、煤炭、机械、纺织、冶金、化工、地质矿产、电力、有色金属、家具、建筑材料等行业。现将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结果
  根据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告,此次共抽查各类企业19527个,其中,国有企业 3571个,集体企业3035个,私营企业6952个,境外投资企业3015个,其它企业2954个。主要检查企业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及个人防护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建设项目管理情况、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状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等内容。
  (一)企业职业卫生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主要检查内容有:企业中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企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档案、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病人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宣贯职业病防治法的计划、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定代表人目标管理、企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档案、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病人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宣贯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企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档案、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病人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宣贯职业病防治法的计划、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的计划、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1、国有企业由于有多年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职业卫生工作相对较好,75%以上的企业设置、指定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60%至75%的企业建立了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制度、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计划。定代表人目标管理制度、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制度、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计划。的宣贯计划。
  2、60%至70%的集体企业建立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3、不到45%的私营企业建立了职业卫生的组织机构、人员及管理制度。
  4、在抽查的2911个境外投资企业中,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的2170个,占74.5%;建立有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在60%至70%之间。
  5、不到36%的其它企业建立了职业卫生的组织机构、人员及管理制度。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及个人防护情况
  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为劳动者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等。
  1、国有企业有完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为劳动者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在75%以上;有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制度的68.4%。
  2、抽查的2574个集体企业中,为劳动者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单位1843个,占71.6%。
  3、49.6%的私营企业为劳动者配备了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
  4、64.1%的境外投资企业为劳动者配备了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对12586个企业2001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情况进行了抽查,其中,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经过卫生审查的比率为35.3%,集体企业为18.0%,私营企业为6.5%,境外投资企业为7.9%,其它企业为8.9%,平均卫生审查率为13.8%。
  (四) 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应配备情况、设备正常运行情况。抽查各类型企业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315000个,实际配备223850个,总配备率71.1%,抽查的设备正常运行188545个,设备正常运行率84.3%。
  职业病防护设施国有企业配备率82.1%,设备正常运行率88%;集体企业配备率66.7%,设备正常运行率88%;私营企业配备率55.1%,设备正常运行率80%;境外投资企业配备率69.5%,设备正常运转率84.7%;其它企业配备率59.1%,设备正常运行率82.7%。
  (五) 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状况
  抽查的19525个企业工作场所应设立有害因素监测点532520个,实际设立监测点293020个,总覆盖率55.1%;监测合格的监测点216184个,合格率73.8%。
  国有企业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点覆盖率77%,合格率77.2   %;集体企业监测点覆盖率54.8%,合格率68.8%;私营企业监测点覆盖率46.8%,合格率68.7%;境外投资企业监测点覆盖率58.3%,合格率76.7%;抽查其它企业监测点覆盖率48.5%,合格率72.8 %。
  (六)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从业人员上岗前、定期及脱离有毒有害岗位时的体检情况。全国从业人员上岗前、定期及脱离有毒有害岗位时体检率分别为45.2%、45.6%和7.0%。
  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上述体检率分别为60.3%、57.2%和34.5%。集体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其它企业从业人员各项体检率均在50%以下,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各项体检率均在40%以下。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和其它企业离岗从业人员的体检率分别只有1.9%、2.7%、8.8%和1.0%。

  二、处罚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活动和行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企业4446家,罚款企业149家,责令停建企业8家,停业或关闭企业39家,总处罚率23.7 %。

  三、职业卫生状况分析
  此次监督抽查发现,国有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时间较长,职业卫生总体状况好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其它企业。国有企业为劳动者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合格率达到87.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合格率达到87.3%。虽然全国各类型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率低,但设备正常运转率均在80%以上。改革开放以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和其它企业的迅猛发展,对我国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企业的职业卫生行为。但是,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的正式实施不足一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刚刚起步,新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和制度正在建立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一) 企业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制度不健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缺乏。
  1、全国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的抽查合格率普遍较低,国有企业的合格率为67.3%;集体企业的合格率为56.2%,私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其它企业合格率只有30%左右。
  2、私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其它企业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制度、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企业宣贯职业病防治法的计划等内容抽查合格率低于40%。
  3、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合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接近或达到50%,私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及其它企业的合格率低于25%。
  (二) 企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有待加强。
  建立合格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制度的私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其它企业不到该类抽查企业总数的1/3。
  (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率低
  2001年以来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比率很低,国有企业只有约1/3,其它类型企业的卫生审查率大多不到10%。
  (四) 从业人员体检率低。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定期体检率只有35%左右。从业人员离岗时体检的比率极低。国有企业从业人员离岗时体检率为34.5%,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离岗时体检率均在10%以下,其它企业从业人员离岗时体检率只有1.0%。
  (五)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
  各级财政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没有投入,检验设备落后、缺乏快速检验设备和必要的经费,不能适应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1、继续贯彻2002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职业卫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地应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并加大对职业卫生的投入。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劳动者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建立各类人员的培训制度,使《职业病防治法》宣贯工作深入到乡镇、街区及企业的车间、班组和职工群众,特别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法人及其管理人员的培训,使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行为,提高用人单位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3、要加强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要加强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抓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摸清当地职业病危害的底数。严格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中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规定。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其它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的管理制度,提高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和设备正常运转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点覆盖率,督促企业将从业人员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及离岗前体检纳入企业日常工作计划,并建立相应档案管理制度。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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