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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5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2]211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员人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切实减轻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负担,促进全省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规范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
  (一)劳动部门(12项)
  1.省外劳动人员管理费;2.省内劳动人员管理费;3.县市内劳动人员管理费;4.待业证工本费;5.外出务工人员办证工本费;6.城乡待业人员就业管理费;7.外县劳动人员管理费;8.外省人员在我州就业费(黔南州);9.外州人员在我州就业费(黔南州);10.外县人员在我州就业费(黔南州)。11.州内跨县(市)劳务人员服务费(黔东南州);12.外省外地区劳务人员服务费。
  (二)计生部门(6项)
  1.流动人口审验证费;2.外来人口管理费;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费;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费;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资料费。6.流动人口证工本费。
  (三)建设部门(2项)
  1.外地务工经商人口管理服务费;2.劳动保险费。
  (四)民政部门(3项)
  1.外出打工人员未婚证费;2.未婚证明工本费;3.婚姻状况证明书费。
  (五)工商部门(1项)
  对外建筑企业收取的个体管理费。
  上列24项收费项目全部予以取消,同时名称不同,但实质内涵是相同的类似收费项目一并取消。

  二、保留符合规定、合理的收费项目,部分收费项目降低标准
  1.计生部门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5元/证。
  2.劳动部门收取的“出省劳务人员跟踪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降为3元。
  3.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10元/证降为5元/证。

  三、需重新申报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四、转为经营性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现行收费标准如下,物价部门适当时候再据情调整。
  (一)向求职者收取中介服务费
  1.个人求职登记费、最高收费标准为3元/人。
  2.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一般工人10元/人;(2)中级(技工、服务员、文职人员、管理人员)20元/人;(3)高级(技工、文职人员、管理人员)30元/人;(4)向省外劳务输出50--200元/人。
  (二)向用人单位收取中介服务费
  1.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登记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0元/人。
  2.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一般工人10元/人;(2)中级(技工、服务员、文职人员、管理人员)20元/人;(3)高级(技工、文职人员、管理人员)30元/人;(4)向省外劳务输出50--300元/人。
  (三)广告代理费
  1.职业介绍机构信息栏直接代招聘单位发布广告最高收费标准是30元/次;2.职业介绍机构代招聘单位向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办理广告代办费最高收费标准是30元/次。
  再次重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核批。收到此文,各收费单位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核销、变更手续,做到亮证收费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从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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