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警字第0930107579号
一、为办理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条之一、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之一规定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依本办法第十条之一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之一规定申请项目许可者,应于出发日前二十五日备齐下列文件,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申请:
(一)申请函。
(二)计画书。
(三)行程表:须有确定之往返日期及前往地点。
(四)名册:含编号、姓名、身分代码、出生日期、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户籍地址、现(曾)在金门、马祖设籍之时间、职业(公务员须详填服务单位、职称、职等及附服务机关同意函)、是否具管制期内之退离职政务或涉密人员身分。
(五)其它相关文件。
前项第四款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三、依本办法第十条之一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申请者,须详填是否在金门、马祖出生或曾在金门、马祖设籍之时间(应附相关证明文件)。
四、依本办法第十条之一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申请者,另由服务机关详填设籍金门、马祖之时间。
五、依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者,应检附交通部航行许可函。
六、依本办法第二十条之一规定申请者,须检附交通部航行许可函及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报经行政院核定函。
七、依本办法第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申请项目许可者,应备齐相关证明文件,向境管局提出申请。
八、境管局受理项目许可由金门、马祖或澎湖进入大陆地区案件,得邀请国家安全局、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及其它相关机关组成审查会审查之,必要时并得邀请申请人服务之机关(构)列席说明。
前项审查会每月召开二次会议。但必要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