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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未承包集体土地,家庭成员中有人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又享受农村公益设施的农户,由村(居)民委员会向其收取一定的村办公益事业资金,是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需要。收取村办公益事业资金,按农户现有人口数计算。?
第三条 村办公益事业资金收取额度,不得超过1999年乡统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具体标准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第四条 村办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村内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道路和植树造林,兴办广播、电视、文化等公益事业,不得用于不属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的支出。?
第五条 收取村办公益事业资金,须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筹资专用凭据,资金纳入乡(镇)财政专户存储,属村(居)民集体所有,由村(居)民集体管理使用,并张榜公布.
第六条 未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按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村办公益事业资金后,和其他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一样享受村集体提供的一切公共设施。
第七条 向未承包土地的农户收取村办公益事业资金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再收取其他费用。违反者,应按照乱收费的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未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交纳村办公益事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减、免申请,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批准,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村(居)委会书面通知本人。
第九条 对无故拒绝交纳或长期拖欠村办公益事业资金的,村(居)委会有权对其批评教育,督促缴纳。?
第十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村办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