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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5-12-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5]63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审批〈龙岩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龙政综(2005)3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龙岩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强化中心、培育轴线”区域空间发展战略,构建“一个城镇密集区、三条城镇发展轴”的城镇体系地域空间结构。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支撑、集聚、辐射、带动作用;要强化区域资源整合,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城市和城镇的协调发展。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强公共交通、供水供电、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产业融合、资源共享,形成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局面。
  二、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2010年市域城镇化水平48%,2015年市域城镇化水平52%,2020年市域城镇化水平58%的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要特别注意集约节约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鼓励和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发挥集聚效应。严禁滥占和闲置土地,充分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通过合理补偿途径,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为产业升级提供土地资源保障,促进集约合理用地。要继续加强对各级开发区的规划和管理,认真清理和有效利用区内闲置土地,开发区建设和功能定位要与各级城镇发展相协调,提高建设质量。
  三、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规划》要求,并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逐步建立高效、完善、安全的交通、供电、通讯、供水和防灾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系统;要着眼于本市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大力加强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逐步实施,形成多种交通方式相互衔接、便捷通畅的综合交通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社会服务设施系统,促进经济和社会同时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使本市成为沿海向内地辐射的“二传手”、“加速器”,成为闽粤赣边联接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
  四、加强生态环境历史人文环境保护,大力发展旅游业。要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规划》提出的市域及不同城镇大气、水体等环境保护目标,切实落实本市域内各城镇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特别要切实加强九龙江流域的环境保护与整治。认真做好各类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富有地方特色的各类自然资源,开展城镇环境规划,促进生态城镇建设,提高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充分利用本市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将其培育为特色产业和未来发展的支柱产业。
  五、重视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根据本市不同地区小城镇发展差异较大的特点,要加强对小城镇发展的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14个市级中心镇。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要着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注意因地制宜、规模适度、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六、《规划》是指导全市城镇发展的重要依据。《规划》的实施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相结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提高城镇建设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龙岩市要根据本批复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报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市域行政管辖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各单位都要认真执行《规划》,自觉按照《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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