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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9 生效日期: 1996-07-29
发布部门: 煤炭部
发布文号: 煤劳字[1996]第368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结合煤炭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    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以下简称内部劳动力市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结合国有煤炭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劳动力市场是指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和对富余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以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为目的,为煤炭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减人提效、扭亏增盈创造条件。



    第四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力管理和就业的方针、政策,以扩大就业、促进富余人员安置为服务宗旨,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煤炭部财务劳资部门负责对全行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省(区)煤管局(厅、公司)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由企业劳动工资部门归口管理。

  企业内部所属单位也应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形成内部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



    第七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应配备熟悉劳动工资法规、政策和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端正服务思想,明确职责范围。



    第八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1、负责对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人员(求职者)进行管理;

  2、了解并掌握求职者的年龄、工种、实际职业技能水平、工资级别、特长、身体状况、劳动能力、文化程度、工作经历、求职方向、本人表现、奖惩情况、家庭生活等基本情况,对求职者素质进行评价和测试工作;

  3、组织求职者进行再就业的上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提高素质和技术水平培训;

  4、负责与企业内部、外部进行联络,掌握劳动力供求信息,及时向企业内部、外部输出合格的劳动力;

  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求职者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创造新的价值和效益;

  6、组织长病、长伤人员定期进行康复检查,及时掌握康复情况和生活情况;

  7、按有关规定为下岗求职者发放工资、生活费、保险福利费等;为属于企业交纳养老保险的求职者投保;

  8、为求职者保存、管理、移交档案材料;

  9、负责向地方劳动部门、教育部门和失业保险部门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等;

  10、承担企业劳动工资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从事面向社会的劳务中介活动,必须要经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



    第十条 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范围的人员:

  1、企业富余职工,下岗待业、停薪留职、长病长伤及请长假人员;

  2、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不在岗人员;

  3、衰老报废矿井及关停企业需转产安置的人员;

  4、经劳动人事部门按国家计划接收暂时又无法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复转军人;

  5、按“岗位规范”和“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经考试和考核暂时达不到上岗标准的人员;

  6、拟录用到企业工作,需进行上岗前培训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应保证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所需管理经费。求职人员的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中介服务费用收取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手续,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对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各省(区)煤管局(厅、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煤炭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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