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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2 生效日期: 2002-05-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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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2)7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2001年我省湄潭、铜仁和贵定三县(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的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  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

  ?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重,决定全省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不超过改革前的四分之三,2003年不超过改革前的二分之一, 2004年不超过改革前的四分之一,2005年起全部取消(三个试点县市按照去年已批准的方案执行)。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取消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按照“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的计税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各级农业税征收机构要建立健全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对有纳税任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4一1998年5年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
  3?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计税常产等,必须以村民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4?实行统一的农业税税率、附加比例和计税价格。全省实行统一的7%农业税税率及20%附加比例。省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价和保护价,确定全省统一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为每公斤(中等稻谷)1.04元,一定三年不变。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常产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和农业科研单位的农业税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税收水平征收。?涉及农业税减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严禁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根据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全省统一为8%。?涉及农业特产税减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乡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烤烟农业特产税附加,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及管理。?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0元,最高不得超过15元。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用工,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原由乡村集体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等活动的农村居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标准,由村委会收取,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实物还是折征代金,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农业税收征收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粮食等部门在收购、结算时代扣代缴,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在税费改革中,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由乡级农业税收征收机构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单位分别清理、核实,根据农民所欠数额和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到户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村提留乡统筹的尾欠,统一由乡级农业税收征收机构组织收取。继续贯彻有关减免政策,对符合原税费减免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减免。对清收的税、费欠款,按原政策规定的渠道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完善农民负担的监督机制。在全省范围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一律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及摊派项目,清理后的收费由省公布项目和标准,今后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及摊派项目。向农民提供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农村中生产用电、生产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农机监理、牲畜防治等管理过程中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搭车收取任何费用。坚决取消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和升级活动。强化法制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 完成县、乡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省批准的方案,县级行政编制精简25一29%、乡级行政编制精简12一16%;按照规定对乡财政负担的事业人员进行清理,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简分流人员20%。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下级设立对口部门,县、乡不得在核定编制之外聘用临时人员。?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建立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规划调整教育布局;严格执行省规定的中小学师生比例,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对富余人员予以辞退或待岗分流。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统一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报刊摊派征订,开展交通、通讯工具、乡村招待等治理整顿。禁止在村组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
  (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制定加强乡级、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采取适当扩大村级规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合理核定村组干部补贴标准,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和正常运转。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
  (四)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坚持和完善“以奖代补”政策,规范乡(镇)支出范围。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归乡级,因政策因素导致财力减少的地方,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加大对困难县及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乡(镇)机构的正常运转。改革后村级组织财力困难的,县、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对乡级和村级负债情况进行清理,分类研究解决的办法,凡不是为农民办事所形成的债务,不得由农民负担。加强乡级和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完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五)积极发展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建立和培育农副产品流通市场,促进农副产品流通。采取多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逐步增强乡级和村级财力,促进农民增收。?
  (六)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改革和完善农税征管体制,按照税法完善操作规程,简化手续,为广大纳税农户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提供方便。严格各项农业税减免的审批程序,强化税收保全措施,增强农民依法纳税意识,确保国家税收依法足额征收。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配备和充实乡级农税征管力量,确保农业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完整的征管体系。?
  (七)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今年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地方党委书记是这次改革的第一责任人,政府首长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责任到人。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在改革中有令不行、违反纪律、巧立名目、以权谋私、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对举报和处理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四、今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宣传。根据中央批准的《2002年贵州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从4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省税改业务培训,省委宣传部组织全省税改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完善方案和配套办法。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中发(2000)7号、国发(2001)5号和国办发(2002)25号文件及本方案,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文件,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修订,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于5月中旬下发。各地(州、市)税改办将所属各县(市、区)实施方案审核、汇总,并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按实施方案的时间要求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批方案。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及省的规定,对地(州、市)、县(市、区)上报的改革方案进行审核,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7月底前下发到各地(州、市)、县(市、区)。各县(市、区)相应做好对所属各乡(镇)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的方案,在今年8月底开始实施。?
  第五阶段:检查、总结。建立指导督查责任制,省从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人组成工作指导督查组,下派到各地(州、市)实行分片负责,对税改工作进行全过程的指导督查;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按照此方式层层负责,确保税改工作的顺利进行。扩大试点工作完成后,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改革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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