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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龙洞堡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2]170号

  中国民航贵州省管理局公安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民航黔局公字[2002]第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考虑机场机动车停放流动性较大,不便计时收费,现结合试行一年的情况,规定如下:
  一、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轿车、12座(含12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4元:
  (二)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5元;
  (三)按月办证停车的,每月每车收费300元(含办证费):
  (四)全封闭式停车场每车每天收费15元。

  二、停车场必须专人看管,对进场车辆因看管原因发生的人为损坏和被盗,由停车场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在停车场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原黔价费[2001]53号文同时废止。接此通知后,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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