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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道路交通违规案件审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6 生效日期: 2005-09-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5872号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使道路交通违规争议案件,得以公正、适法及客观之裁决,并强化交通法规研议功能及提升交通执法技术合法性等事项,特设高雄市道路交通违规案件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二、本会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主任秘书兼任,二人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决中心主任及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或副大队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二)本市监理处科长一人。

  (三)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业务人员一人。

  (四)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专家学者四人。

  (六)社会公正人士二人。

  (七)相关驾驶员工会代表二人。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派),其任期至本届期满之日为止。

  三、本会任务如下:

  (一)审议道路交通违规陈情案件,提出适当、合法之决议。

  (二)道路交通法规及增修条文之研议。

  (三)执法技术之研议。

  (四)道路交通违规案件处理流程之研议。

  (五)道路交通案件声明异议、诉愿或行政诉讼之咨询事项。

  (六)其它交议事项。

  四、本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开会时由召集人召集并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本会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并经出席委员以记名方式过半数同意决议之。

  五、本会以书面审议为原则,陈情人并得申请到现场陈述意见,必要时得通知举发单位、证人或其它相关人员列席说明。

  六、本会置秘书一人,由交通局交通事件裁决中心股长兼任;置干事一人,由交通局交通事件裁决中心派员兼任。

  七、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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