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城都字第0943030593号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简化及加速办理都市设计审议作业,特订定本暂行分工规定。
二、都市设计审议视申请规模分由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审议及授权本府建筑管理单位查核。本会尚未组成前暂委由本县都市计画委员会代为审议,都市计画委员会采组成项目小组审议方式办理。授权建筑管理单位查核部份得并入建筑执照申请程序办理,建筑管理单位并得制订查核表执行查核作业。
三、审议案件除依都市计画说明书规定办理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委员会审议:
1.建筑基地面积达1,500平方公尺以上(农业区、保护区除外)者。
2.建筑楼地板面积达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3.建筑基地面临30公尺以上计画道路,且基地面积达1,000平方公尺以上(农业区、保护区除外)或建筑楼地板面积达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4.公有建筑工程楼地板面积达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5.园道、景观道路及30公尺以上计画道路工程。
6.业务单位认定为内容复杂、具争议性或可能产生重大之环境冲击者。
(二)前款以外之案件,得授权本府建筑管理单位查核。
四、申请审议前遇有法令疑义或其它必要事项时,得先列举有关事项,并检具简易(基地周边环境概况、整体配置、造形草图、量体等)图说申请预审。预审会应针对设计原则作成具体结论,以作为后续都市设计审议之主要依据。
五、都市设计审议申请案件,如同时涉及其它审议应审查者,得由本府城乡发展局会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查,以整合其它审查会,缩短审议作业时程。
六、申请都市设计审议,除预审会外,应依规定检具完整图说向本府提出申请,主办单位确认图说齐备后于十五日内召开委员会审议。
七、都市设计审议会议,应请设计人亲自列席会场说明,并得邀请起造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当地居民代表列席会场陈述意见。
八、设计人对于审议结果认有无法执行者,得于一个月内列举有关事项向委员会申请复议,并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