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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非自愿离职劳工参加提升数字能力研习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职公字第093001618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公字第0930016182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目的:协助未具备基本计算机操作及网络运用技能之非自愿离职劳工,叁加短期基础计算机研习,以强化其计算机操作之能力,进而提升其职场技能。

二、办理单位及任务分工:

(一)主办单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任务:

1、本计划之拟订、修正、解释及督导事项。

2、本计划研习课程规划与订定。

3、各就服中心及职训中心执行本计划之协调事项。

4、本项计划所需经费之预算管理、核拨及申请就地审计等事宜。

5、其它相关事宜。

(二)执行计划单位:各公立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就服中心)任务:

1、推介研习对象参加研习。

2、其它相关事宜。

(三)规划研习及管控单位:本局所属六所职业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各职训中心)任务:

1、评选合格办理研习单位。

2、受理本计划项下研习对象申诉事宜。

3、研习单位之品质管控等事宜。

4、研习费用之申领及核销等事宜。

5、其它相关事宜。

(四)办理研习单位:接受各职训中心委托办理计算机研习之单位。

三、研习对象(以下简称学员):

1.申请失业给付经失业认定者。

2.凡参与过公共服务扩大就业计划之劳工。

四、办理方式:

(一)各职训中心应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就服务区域范围内评选具有执行短期基础计算机研习能力及执行期间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之单位,以签定采购契约方式办理是项研习(研习课程如附件一),并将合格办理研习单位列册送至各就服中心(站)运用。另随时将开班学员报到参训名册传送就服中心(站),以利勾稽。

(二)各就服中心应对有意愿参加研习之对象进行简易咨询,认能达成本计划之目的效益者,方得以单元为单位,开立学习券(格式如附件二)供其凭以参加部分或全部学习单元。

(三)学员应自发券日起十四日内,持原开立学习券,就第一项合格办理研习单位择一报到,并于报到后一个月内于该单位完成所有学习单元之研习。

五、研习费用:研习费用-以每人每小时新台币一一○元整支付,并依实际参加研习之人/时计算。

六、经费来源:于就业安定基金或就业保险费法定提拨额度下编列预算支应。

七、经费核销:由各职训中心依本局会计作业规定办理经费申请及按季核销事宜(办理核销应检附下列文件送本局,包括凭证封面、送审明细表、经费支出明细表、学习券、学员名册、收据或发票、学员上课签到(退)表及成绩考核表等)。

八、成果统计:由各就服中心及职训中心按月填报执行进度,于次月五日前送本局(格式如附件三之一及三之二)。

九、其它注意事项:

(一)参加本计划研习以一次为限,研习单元一经学员确认后,不得再要求增加课程。

(二)学员参加各项学习单元之研习以一次为限。

(三)学员自发券日起十四日未向办理研习单位报到并经签认者,该学习券失效。

(四)学员由办理研习单位考核其研习成绩,及格者应核发学员研习证书,并于证书上登载其学习单元名称及时数。

十、本计划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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