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发改价管[2003]592号
海南盛光物业发展公司:
报来《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备案报告书》收悉。经研究,就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海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3号)的附件一所列物业管理费中准价标准表及附件二所列收费等级标准表均未列入你公司负责管理的昌华小区物业类型,而且当然该小区又不具备兼并条件,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昌华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依据《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和昌华物业管理公司与该小区34户业主座谈会达成的一致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对你公司管理昌华小区的服务成本、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进行测评,核定昌华小区物业管理费指导价标准为最高不超过0.90元/平方米、月(含日常维修养护费0.20元/平方米、月)。
二、你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与昌华小区业主商议具体执收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并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你公司必须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积极疏导各种矛盾,自觉接受业主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