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法令字第094777号
一、为增进机关员工熟悉各项政风法令,以培养知法守法精神,特依据「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宣导政风法令依下列方式为之:
(一)利用现有网络资源,置放有关政风法令题材之宣导资料。
(二)配合员工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或利用各种集会场合,安排相关政风法令宣导课程或邀请机关首长、业务主管、学者专家等作专题演讲。
(三)利用机关刊物刊载有关政风法令宣导文字、图画或贪渎不法案例等资料。
(四)适时编制、购置或转发有关政风法令宣导之刊物、宣导品、动画、折页、标语、电子邮件或海(壁)报等数据。
(五)举办宣导政风法令之讲习、座谈、观摩、征文、专题演讲比赛、测验、有奖征答、绘画等竞赛或活动。
(六)针对员工廉能事迹,主动签报机关首长予以表扬或奖励。
(七)利用电视、电子字幕看板、视讯墙或广播等大众媒体传播方式宣导。
(八)其它可增进员工法纪观念之宣导作为。
三、政风机构办理政风法令宣导应注重品质及其成效。
四、各主管机关政风机构应针对机关特性、业务性质,参照本要点内容策订具体可行之宣导计划,函颁所属政风机构实施。
五、各政风机构执行本要点,应编列适当预算,积极办理,并主动协调人事单位妥为分工,办理相关宣导。
六、各主管机关政风机构应督导所属政风机构办理政风法令宣导工作,法务部并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督导成效检查,列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