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政风机构宣导政风法令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5 生效日期: 2005-09-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法令字第094777号

一、为增进机关员工熟悉各项政风法令,以培养知法守法精神,特依据「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宣导政风法令依下列方式为之:

(一)利用现有网络资源,置放有关政风法令题材之宣导资料。

(二)配合员工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或利用各种集会场合,安排相关政风法令宣导课程或邀请机关首长、业务主管、学者专家等作专题演讲。

(三)利用机关刊物刊载有关政风法令宣导文字、图画或贪渎不法案例等资料。

(四)适时编制、购置或转发有关政风法令宣导之刊物、宣导品、动画、折页、标语、电子邮件或海(壁)报等数据。

(五)举办宣导政风法令之讲习、座谈、观摩、征文、专题演讲比赛、测验、有奖征答、绘画等竞赛或活动。

(六)针对员工廉能事迹,主动签报机关首长予以表扬或奖励。

(七)利用电视、电子字幕看板、视讯墙或广播等大众媒体传播方式宣导。

(八)其它可增进员工法纪观念之宣导作为。

三、政风机构办理政风法令宣导应注重品质及其成效。

四、各主管机关政风机构应针对机关特性、业务性质,参照本要点内容策订具体可行之宣导计划,函颁所属政风机构实施。

五、各政风机构执行本要点,应编列适当预算,积极办理,并主动协调人事单位妥为分工,办理相关宣导。

六、各主管机关政风机构应督导所属政风机构办理政风法令宣导工作,法务部并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督导成效检查,列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