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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食品查验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4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标二字第09300043740号

      壹、适用范围

凡属行政院卫生署委托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办理之输入查验食品,其查验作业依行政院卫生署发布之输入食品查验办法及本作业要点办理。

贰、报验审核作业

一、报验义务人应填具报验申请书并检附进口食品基本数据申报表(表格一)及下列相关指定文件,向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办理报验:

(一)同批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不同有效日期者,应检附有效日期及件数之明细表。

(二)特殊营养食品、锭剂、胶囊状食品及项目进口者(如属非销售之样品、赠品、展览品等),应检附行政院卫生署核准文件。

(三)大包装(十公斤以上)食用乳制品,应检附输出国政府核发之卫生证明,并注明适合人体食用。

(四)输入油脂为散装或一五O公斤以上者,应检附1.输出国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可供人食用之卫生证明,或2.经我驻外机构确认之国外立案公证公司所出具之公证报告,证明船舱清洁(桶装除外),油脂精炼后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

(五)最小单位包装重量超过三公斤以上得免贴中文标示者,应检附原文标示或影本及输入查验食品免贴中文标示具结书。

(六)经同意得免贴中文标示者,应检附行政院卫生署或标准检验局所属辖区分局同意函影本。

(七)不合格重行报验案,应检附行政院卫生署核准同意函。

(八)复运进口者,应检附行政院卫生署核准函。

二、品目、品名、厂牌、生产国、成分和包装材质完全相同,仅包装容量不同,检附不同包装容量之件数清单,可据以分别核对取样者,同意并成一批报验。

三、检附美国俄勒冈州农业厅核发之实验分析证明书办理书面核放者,该证明书之有效期限为一年内有效,且产品品目,制程(批号)和成分与证明书记载相同,审查符合后即予发证放行,惟认为有必要时仍得取样再行查核。

四、输入食品之「厂牌(国外厂商)」及「生产国」数据应登入报验申请书及计算机数据文件。

五、报验产品得予「书面核放」者,应检附之数据、文件齐备,经审查均符合规定,无其它违反食品卫生法令规定之虞时,得径予核发查验结果通知书。

六、同一包装内含有两种以上不同食品(如含有糖果、饼干、咖啡、罐头、饮料等)之综合礼盒,其商品号列应以海关报关单记载者为准,报验时应检附盒内所有产品名称、号列等明细表,贴附于查验结果通知上,俾为简化检验之参考。

叁、查验方式

一、实施查验之食品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采逐批查验:

(一)依国内外产品安全相关信息或具有科学证据对人体有显著危害者。

(二)标准检验局历年查验结果未符合规定者。

(三)标准检验局监视检验结果未符合规定者。

(四)前一批申请查验之同产地同厂牌产品查验结果不符规定者。

(五)主管机关基于卫生安全考量认为有必要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列为逐批查验之商品,报验义务人报验同产地、同厂牌,经连续检验五批皆符合规定者,改采抽批查验。但经抽批查验未符合规定者,恢复逐批查验。

第一项第三款列为逐批查验之商品,报验同产地、同厂牌经连续检验五批皆符合规定者,恢复监视。

第一项第四款及第五款列为逐批查验之商品,报验义务人报验同产地、同厂牌,经连续检验五批皆符合规定者,恢复原查验方式。

二、实施查验之食品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采逐批查核:

(一)产品使用之目的有流供他用而影响人体健康有卫生安全之虞者。

(二)标准检验局历年查核纪录未符合规定者。

(三)原属逐批查验之申请查验产品,具有卫生署或标准检验局认可之国内外机关(构)所签发之该批产品检验证明或试验报告正本者。批产品检验证明或试验报告正本者。

前项采逐批查核者,报验义务人报验同产地、同厂牌,查核结果未符合规定者,得采逐批查验,经连续查验五批皆符合规定者,恢复逐批查核。

三、抽批查验:输入食品不属逐批查验、逐批查核及验证登录之产品报验后,以每日报验批二十批抽一批之比例,随机抽样,其抽中批之产品,经检验未符合规定者,报验义务人下次报验相同之商品采逐批查验,经连续检验五批皆符合规定者,恢复抽批查验。

四、书面核放:凡抽批查验未抽中批之产品或具有相互承认之国外机关所签发该批产品之试验报告或检验证明者,采书面核放,报验后经书面审核贰、一规定资料符合者,即核发查验证明。惟有卫生或安全之虞者,得取样就项目加强检验。

肆、外观检查与标示查核作业

一、外观检查作业:

(一)需临场查核或查验者,除依进口食品检验纪录表「外观检查」内容(表格二)所列项目逐一检查纪录外,执行检查时,应注意下列项目,并记录其异常或不良事实:

1.内、外包装均完整、清洁,无破损。

2.产品无外露、外溢、发霉、虫鼠噬蚀、异物、不良气味等现象。

3.其它足以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现象。

二、标示查核作业:

(一)应依食品卫生管理法及施行细则、健康食品管理法和其相关规定审查之;未完成中文标示,或中文、原文标示内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者,依「标示不合格」处理。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核中文标示:

1.最小单位包装重量超过三公斤以上,非直接售予消费者,确供分装、改装或其它加工程序,得免贴中文标示者,报验时须检附「输入查验食品免贴中文标示具结书」(表格三)。

2.同意得免贴中文标示者,报验时应检附卫生署同意函影本或标准检验局所属辖区分局同意函影本。

(三)查核有效期限应注意之事项及其处理方式:

1.如系直接印刷于原始包装上者,应采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标明,不得单独另外以黏贴方式。

2.如整体中文标示系以黏贴方式标明者,其所有标示项目应印刷于同一标签上,不得单独另外以黏贴方式加附日期。

3.印刷于容器或包装之日期标示,依习惯能辨明之方式标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个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仅标明年月,并推定为当月之月底。

4.检验后已逾有效期限之产品,不予核发查验证明。

5.有效期限不足一个月者,发证后应即通知行政院卫生署追踪。

(四)中文标示不得遮盖原文标示;遮盖者,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应显著标示」之规定。

(五)厂商进口外国产品,货品本体或其包装容器上不得标示有台湾造(或类似文字)字样;应注明国内负责厂商名称、地址、电话。

(六)有容器或包装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标示,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公厘。但最大表面积不足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装,除品名、厂商名称及有效日期外,其它项目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得小于二公厘。

(七)免贴中文标示审核作业:

1.凡输入食品需经分装、改装或其它加工程序者,输入时得申办免贴中文标示。

2.需经分装、改装或其它加工程序之输入食品系指:

(1)食品加工厂进口自供为分装、改装、调理加工者。

(2)经营餐厅、快餐、糕饼等业者进口自供为厨房调理加工者。

(3)进口厂商进口供其它食品加工厂作为分装、改装、调理加工用。

(4)经行政院卫生署项目核准者。

3.食品加工厂进口自供为分装、改装、调理加工者,应持进口食品免贴中文标示申请书(表格四)及下列相关文件,向行政院卫生署或标准检验局所属辖区分局申办:

(1)进口厂商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及工厂登记证影本。

(2)进口商责任具结书。

(3)原产品外包装或原制造厂外包装标示相关文件。

(4)其为改装或分装者,应检附最终产品之外包装。

4.经营餐厅、快餐、糕饼等业者进口自供为厨房调理加工者,应持进口食品免贴中文标示申请书及下列相关文件,向行政院卫生署或标准检验局所属辖区分局申办:

(1)进口厂商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2)进口商责任具结书。

(3)原产品外包装。

5.进口厂商进口供其它食品加工厂作为分装、改装、调理加工用,应持进口食品免贴中文标示申请书及下列相关文件,向行政院卫生署或标准检验局所属辖区分局申办:

(1)进口厂商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2)进口商责任具结书。

(3)原产品外包装。

(4)拟供应之公司行号之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工厂登记证影本及采购订单或发票影本。

6.进口食品最小单位包装重量为一公斤以下,其包装已密封者,不以改装(再附加外包装者除外)、分装为由,申请免贴中文标示。

7.申请免贴中文标示之产品进口时、其包装上之原文标示仍须具备足够之制造讯息,包括原料名称、制造厂、内容量等(尤其有效日期),以供检验单位依相关数据查验。

8.标准检验局所属辖区分局核准进口食品免贴中文标示时,其核准函应副知行政院卫生署及其它所属辖区分局。

9.输入食品准免贴中文标示者,其有效期限为二年(核准函上应注明到期日),期满仍须继续输入者,应于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展延。

10.核准免贴中文标示之进口食品,经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卫生机关或海关查获不实情形者,即撤销该进口商所有核准案。

伍、取样作业

一、样品数量为固态食品六○○公克、液态食品一○○○毫升扦取后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为复验、比对用备份样品。

二、高价位食品,进口商应于报验时申请减量取样,经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执行单位主管同意后,始得酌减取样数量。

三、需进行微生物检验之食品,抽样时以抽取最小完整包装为宜。

四、以冷藏(冻)货柜运输之食品,应记录货柜温度,并需准备冷藏箱装运样品。

五、报验数量未达取样规定数量,先请业者径向关税单位以自用或商业样品申请验放。若坚持报验,受理后以「报验数量未达规定之取样数量,无法完成检验」函知业者,持向关税单位办理结案。

陆、检验作业

一、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一)检验标准:食品卫生管理法及施行细则、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

(二)检验方法:依行政院卫生署公告之方法;该署未公告者,得依国际间认可之方法或依其性质、参照其它可行之通用之方法执行。

二、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执行单位主管得视以往检验纪录、产品特性及国内外信息等状况,就重点检验项目检验外,其标示上所列或有卫生安全之疑者,依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或与卫生安全有关之项目实施检验。

三、重点检验结果,应将检验结果记录于进口食品检验纪录表「内容检查」栏;执行检验工作须保有工作纪录,若有分析项目或微生物不合格者,须另附分析工作报告表。

四、检验结果不符规定时,宜以保留原始包装之样品重行测试,并可指派另一组人员同时比对测试。

柒、具结先行放行处理作业

一、凡实施取样检验者,未能于五日内完成者,得具结先行放行。

二、因种类繁多于码头仓库取样易影响食品品质卫生者,经标准检验局所属辖区分局同意者,始准予具结先行放行。

三、因体积庞大无法在码头仓库取样,如进口包装为散装或一五○公斤(含)以上桶装之供食用或精炼后供食用之油脂。

四、先行放行之产品,有卫生安全之虞者,应迅速通知地方卫生主管机关派员于预定地点予以封存。

捌、不合格案件处理作业

一、核发不合格通知书:

(一)进口食品不合格案件,以输入食品查验不符合通知书(表格五)核发之。

(二)进口食品不合格案件不得申请复验者,检验单位于检验纪录表加注之。

(三)不得申请复验者,报验单位应将查验不符合通知书二之「报验义务人于接到本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得申请复验一次,逾期不予受理。」字样删除。

二、复验:

(一)复验应就原余存检体复验之(不得重行取样),但检体已变质者,不得申请复验。

(二)微生物检验不合格者不得申请复验。

(三)其它原因检验不合格者得申请复验。

三、重行报验处理作业:输入食品查验不合格案件经核准同意改善者,标准检验局所属辖区分局即以原申请报验案核发先行放行通知书后,即予结案,并将相关报验资料函送行政院卫生署。

四、不合格案件通报作业: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承办课将不合格案件之相关数据,逐批输入计算机,打印成「进口食品检验不合格案件通报单」(表格六),经承办人、单位主管及首长核章后,径行通报行政院卫生署食品卫生处、地方卫生局(有具结放行时)、标准检验局第二组及其它所属辖区分局。

五、已具结先行提货之检验不合格案件处理作业:

(一)拟销毁者,则由业者事先与垃圾处理场接洽,并将详细之销毁日期、时间、地点、方法等数据向地方卫生局办理,再副知行政院卫生署及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办理结案。

(二)拟退运者,由业者径洽海关办理,退运后应检附复运出口报单等证明文件影本结案。

六、中文标示不合格案件作业:

(一)进口食品之中文标示不符食品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者,应处予不合格并发给输入食品查验不符合通知书。

(二)进口商接获查验不符合通知书后,得持查验不符合通知书及改善补正计划,依其不合格原因,属「输入食品中文标示违规原因分级表」中A级者,须向行政院卫生署申办改善补正;属「输入食品中文标示违规原因分级表」中B级者,可向行政院卫生署或标准检验局原申报辖区分局办理改善补正。改善补正计划内须明列改善作业之场所地址、联络人及电话等。

(三)标准检验局所属辖区分局于受理进口商申请改善补正计划后,依其计划之可行性,经核可后,径予受理重行报验。

玖、复运进口食品处理作业

一、复运进口食品须经行政院卫生署核准同意,并由该署核给业者输入代码(十四码)办理通关。但行政院卫生署认为有必要需进行输入查验时(核准函须注明查验项目),仍应向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辖区分局办理输入查验。

二、复运进口食品于卫生项目查验符合规定后,其中文标示不符合规定者,则依据卫生署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卫署食字第○九一○○三三二五八号函示,以先行放行方式输入,并将相关报验数据函送卫生署。

拾、(删除)

拾壹、进口酱油3-MCPD检验作业规定

一、凡经标准检验局监视结果不符合者及未曾被监测过之厂牌其首批均俟其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后始予发证放行。

二、前监视结果符合规定者,采混合抽批,抽中批者应加验3-MCPD,符合后始予放行。未抽中者,列入监视计划执行检验。

三、若业者检附原产国有关当局核发注明3-MCPD含量之卫生证明文件,且符合规定者,该项目采监视之简化措施。

拾贰、大陆进口腌制洋菇检验作业规定

大陆进口之腌制洋菇(CCCCode0711.90.90.15暂时保藏之洋菇)采逐批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

拾叁、(删除)

拾肆、(删除)

拾伍、进口谷类、杂粮作业规定

一、第十章谷类及第十二章杂粮之取样规定,若为货柜装运,以十柜以下开二柜,每增加十柜加开一柜执行,若为散装谷物,应分舱检验,各舱样品应分开留存不得混合,每舱取样应以各角落或各边扦样四点。

二、东南亚进口的玉米采逐批检验,先验后放;其它地区谷物、杂粮每二十批抽验一批,先放后验。

三、对于大宗粮食(大麦、小麦、玉米、黄豆、高粱),采逐批登轮查核,以航次为单位,每一船算一批,每五批抽验一批。由第一港口负责抽样检验,其余港口凭第一港口报告核放。较少进口地区或国别之产品,以进口国别为准,每年首次进口之产品必为抽验批。

四、CCCcode1006稻米(包含1006.20.00.00-8糙米、1006.30.00.10-4糯米、1006.30.00.90-7其它半碾或全碾白米,不论是否磨光、1006.40.00.00-4碎米)采逐批查验,其取样方式、数量如下:

(一)取样方式:

1.袋装或小包装:依据CNS13476谷类检验法—取样。未满十袋(件),每袋(件)均须取样;十袋(件)以上,一百袋(件)以下,随机取十袋(件);大于一百袋(件),随机取样数为总(件)数之开平方值,其小数点以下无条件舍去。采取单点样品,并混合为批取样品。〔太空袋按(内)包装袋数量取样;真空包装、充气包装,仍开封取样。〕

2.散装:依据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之「进口大宗散装谷物登轮扦样作业要点」取样。应分舱扦样,分舱检验,各舱样品应分开留存,不得混合,每舱取样应扦样四点,若各舱间品质参差显著时,较差之舱必须增扦二至四点。如遇检验不合格时,分舱处理之。

(二)取样数量:每批至少取二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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