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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 2005-11-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5〕3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针对近日我市先后发生的两起因学校办学管理不规范和无证办学引发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规范发展,市教育局拟定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
  今年11月19至20日,我市先后发生了两起因为学校办学管理不规范和无证办学引发影响社会安定的严重事件。这两起严重事件给我市民办教育事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引起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其深刻教训应引起各区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防范机制,现就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教育局应严格依照《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参照与申请人的设置申请相适应的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要始终坚持把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办学场所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条件的办学申请不予受理审批。
 二、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92号)、《厦门市公安局、教育局关于加强临时教学用房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厦公(2002)122号)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保障民办高校建筑安全的通知〉》(厦建工(2004)1号)以及厦门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校舍安全管理的通知》(厦教局办(2005)218号)文的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检查。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清理、堵疏结合”的原则,由教育、建设、规划、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同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场所逐一进行检查,分门别类地进行清理整顿,及时查处办学场所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的违法违规案件。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办学场所,应及时予以关闭或取缔。对于办学场所条件较好,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未通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合格审验而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安监、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对办学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基本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教育主管部门可给予临时办学许可证明,允许其在限期进行整改的同时适量招生办学。
  三、根据《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举办人在申请设置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时,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表明产权。各区教育局应依法予以审查核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资金证明文件,各区教育局不得予以采信。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严禁举办人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对涉及此款规定的办学申请,各区教育局不予审批。
  为确实保证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健康稳定发展,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人必须提供合法、稳定、足够的办学经费来源。提倡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人采取设立学校教育基金的方式,为其所设立的学校、教育机构提供合法、稳定、足够的办学经费。各区教育局应依法予以引导、指导并进行审查监督。
  四、依照《促进法》第五章第34、35、36、37、38条规定和《实施条例》第34、35、36、37条规定以及《厦门市物价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通知》(厦价(2000)费字132号)文的要求,各区教育局应监督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监督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要积极地推行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校务公开制度,维护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依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原省教委、劳动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审查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教(1997)社办12号)的规定进行审查,防止虚假、不实或不负责任的承诺性广告(简章)误导受教育者引发纠纷。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广告(简章)所作出的承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办学管理考核内容。
  六、各区教育局应将在本辖区内办学的非经本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纳入管理范畴。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及时提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并报学校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各区应依照《厦门市本岛中小学专项规划》和《农村义务教育体系建设规划》的空间布局方案,加大对本辖区中小学的建设投入,要依法确保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学校与该住宅小区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维护和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十一五”期间,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努力争取实现“十一五”末期本辖区公办幼儿园数量与本辖区幼儿园总数达25%以上的目标。
  八、依照《促进法》第九章第61、62条和《实施条例》第七章第49、50、51条的规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不断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充实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力量;不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执法检查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规范发展,不断提升我市依法管理的水平。
厦门市教育局
20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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