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民字第0940062370号
一、外籍人士为至宗教团体或其附设之宗教教义研修机构研修教义,申请同意函,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须知办理。
二、本须知所称之宗教教义研修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政府登记或立案之宗教团体或其所附设。
(二)设立之目的纯粹为研修宗教教义或培育神、佛职人员。
(三)研修期间为一年以上,六年以下。
(四)每周研修宗教教义课程为二十小时以上。
三、本须知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四、外籍人士研修宗教教义申请同意函,应由宗教教义研修机构所属之宗教团体检具下列文件各一份向主管机关办理:
(一)同意函申请书。
(二)宗教团体之登记或立案证明文件影本。(寺庙、社团或法人登记立案证明文件)
(三)宗教团体与宗教教义研修机构之隶属关系证明。
(四)宗教团体或宗教教义研修机构出具之研修许可、研修期间及每周研修课程、时数之文件。
(五)宗教团体或宗教教义研修机构负责人出具之保证书。
(六)国外相关宗教团体之推荐函,如系外文应另附中文译文。
(七)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八)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之高级中等学校程度以上证明文件或自幼修道、修持者证明文件。
(九)财力或生活费用来源证明。
(十)保证研修期限不超过六年切结书。
(十一)研修宗教教义总人数及外籍研修人士名单。前项第十一款外籍研修人士不得超过研修宗教教义总人数百分之五十。主管机关于核发同意函后应副知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及直辖市、县(市)警察局。
五、外籍人士取得主管机关同意函后,应持凭该函及相关文件向外交部申办居留签证。
六、研修宗教教义人士研修期间,不得违反国家安全法及其它法令,且不得从事营利行为或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
七、外籍人士有休学、退学或变更、丧失研修资格者,宗教团体或宗教教义研修机构应函知内政部警政署、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及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并副知主管机关。宗教团体或宗教教义研修机构违反规定者,主管机关得于二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