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电安生[1994]269号
计量检定规程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十条规定,为适应我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和贯彻的需要,现印发《电力工业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附件:
电力工业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生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十条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电力部计量检定规程由部计量办公室归口管理,统一编号,经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条 电力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电力部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由部计量办公室根据电力生产发展情况和量值传递需要,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制、修订计划》,按年度下达计量检定规程起草单位,并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检定规程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检定规程起草单位的主要起草人,应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计量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本专业计量检定业务,有较好的表达能力。
第六条 检定规程起草人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和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名词术语的有关规定,编写规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需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修改,形成检定规程报审稿。起草单位应对报审稿进行审查,合格后,连同公函,规程编制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及其它有关资料各一份报部计量办公室审查。
第七条 检定规程的审定,应有计量、标准、生产、使用、科研、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参加。审定可采取函审或会审的形式,具体方式由起草单位根据规程情况选定,但须于审定前壹个月报部计量办公室(如系函审,还要注明主审人姓名、职称职务和所在单位)并取得同意。审定通过的检定规程报审稿,由起草单位负责向部计量办公室报批。报批检定规程,应附报批公函,报批表,专业审定小组或会议审定意见书及有关材料。经批准付印的检定规程,由部计量办公室函告起草单位,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起草单位完成检定规程制定、修订任务的日期,按送报批稿日期计算。起草单位应对规程报批稿负责。
第八条 凡实施强制检定、量大面广或理论较深,难度较大的检定规程,可召开宣贯会。宣贯会由起草单位组织。宣贯会主讲人应是该检定规程的主要起草人或参加起草人。宣贯时应有宣贯讲义资料,内容包括:检定规程制定依据,条文含意解释,规程误差分析,检定注意事项等。起草单位应将宣贯讲义资料及宣贯小结报部计量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现行检定规程一般实施3至5年应进行复审。检定规程的复审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复审可采取函审或会审方式,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部计量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