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5 生效日期: 1994-04-15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安生[1994]269号

      计量检定规程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条规定,为适应我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和贯彻的需要,现印发《电力工业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附件:

电力工业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生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条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电力部计量检定规程由部计量办公室归口管理,统一编号,经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条 电力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电力部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由部计量办公室根据电力生产发展情况和量值传递需要,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制、修订计划》,按年度下达计量检定规程起草单位,并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检定规程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检定规程起草单位的主要起草人,应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计量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本专业计量检定业务,有较好的表达能力。


    第六条 检定规程起草人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和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名词术语的有关规定,编写规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需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修改,形成检定规程报审稿。起草单位应对报审稿进行审查,合格后,连同公函,规程编制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及其它有关资料各一份报部计量办公室审查。


    第七条 检定规程的审定,应有计量、标准、生产、使用、科研、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参加。审定可采取函审或会审的形式,具体方式由起草单位根据规程情况选定,但须于审定前壹个月报部计量办公室(如系函审,还要注明主审人姓名、职称职务和所在单位)并取得同意。审定通过的检定规程报审稿,由起草单位负责向部计量办公室报批。报批检定规程,应附报批公函,报批表,专业审定小组或会议审定意见书及有关材料。经批准付印的检定规程,由部计量办公室函告起草单位,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起草单位完成检定规程制定、修订任务的日期,按送报批稿日期计算。起草单位应对规程报批稿负责。


    第八条 凡实施强制检定、量大面广或理论较深,难度较大的检定规程,可召开宣贯会。宣贯会由起草单位组织。宣贯会主讲人应是该检定规程的主要起草人或参加起草人。宣贯时应有宣贯讲义资料,内容包括:检定规程制定依据,条文含意解释,规程误差分析,检定注意事项等。起草单位应将宣贯讲义资料及宣贯小结报部计量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现行检定规程一般实施3至5年应进行复审。检定规程的复审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复审可采取函审或会审方式,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部计量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