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对台出版交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6 生效日期: 1994-06-06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新出外[1994]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现将《对台出版交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1994年6月6日


            对台出版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台出版交流合作,加强对台出版交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闻出版署归口管理对台出版交流工作。



    第二条 鼓励两岸开展版权贸易和合作出版业务。大陆出版机构应积极推荐优秀大陆图书供台湾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在大陆出版台湾图书,办理对台合作出版业务,应当依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90)新出图字第1505号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鼓励大陆图书贸易机构向台湾销售优秀图书。进销台湾版图书应由国家批准的专业书刊进口单位按规定承办,其他机构不得擅自进销台湾版图书。



    第四条 在大陆举办海峡两岸图书展览、展销及订货会等(包括内部展览),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并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五条 台湾出版从业人员在大陆从事合作出版、图书贸易洽谈和组稿等业务活动由省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告同级台办。



    第六条 台湾出版发行机构不得在大陆设立办事处、派驻常驻人员。在大陆的台湾企事业机构亦不得在大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



    第七条 与台湾合资办印刷企业,要注重引进高精技术,对大陆印刷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项目,并事先报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进行对台出版交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所涉版权事宜,按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90)权字第3号文办理。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在大陆举办或赴台参加海峡两岸出版交流活动,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立项,重要项目,由新闻出版署商国务院台办后批准立项。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在台湾举办的国际性活动。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版机构人士赴台进行出版交流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商当地台办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核,由新闻出版署报国务院台办审批;中央单位所属的出版机构人士赴台由各业务主管部委对台工作机构报新闻出版署审核,由新闻出版署报国务院台办审批。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的对台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