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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审计验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6 生效日期: 1995-07-01
发布部门: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发布文号: 文审发[1995]26号
现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审计验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审计验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审计监督,经商审计署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进行维修抢救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下称用款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决算的审计验证依据国家有关审计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条   用款单位在维修抢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并主动要求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或委托经省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审计组织(即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用款单位应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   审计验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决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二)维修抢救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方案施工,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维修抢救项目是否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挪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或抵充行政事业费、或未经批准擅自用来购置固定资产和施工材料的行为,有无重大的经济损失。
(四)成本开支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项目,有无扩大开支标准,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五)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是否如数上交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六)有关国家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承担审计验证的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和其它有关的审计法规,》和其它有关的审计法》和其它有关的审计法规,规,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审计规程办事,并注意保守文物工作中的国家秘密。

    关联法规    

    第七条   社会审计组织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按照规定提交审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用款单位对审计报告所列事项,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用款单位在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决算和工程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审计报告副本。用款单位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审计报告或报告副本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   对经审计发现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用款单位,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国家文物局和审计署驻文化部审计局。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款单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应同时抄报国家文物局和审计署驻文化部审计局。

    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对用款单位上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于重大审计事项,审计署驻文化部审计局可直接进行审计。已由审计机构实施决算审计的用款单位,可不再进行审计验证。

    第十三条   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安排的地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审计验证,各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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