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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少数民族古籍调查登记和收藏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31 生效日期: 2005-01-3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5]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少数民族古籍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抢救、搜集、整理、出版、研究少数民族古籍,对于继承和发扬我区各民族传统文化,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工作的指示精神,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于1983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搜集、整理和出版新疆少数民族古籍的通知》(新党发(1983)81号),并成立了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0多年来,在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古籍办工作人员深入农村牧区,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已搜集了多文种、多学科的各少数民族古籍文献近万册(件),其中包括很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孤本、善本。但是,目前在民间仍然保存着大量少数民族古籍文献,还有一部分古籍文献存放在各地州市县公安局、档案馆、图书馆、海关等部门。为有效保护我区珍贵的少数民族古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登录工作。各地要以村为单位开展一次对流散在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摸底和登记工作。自治区各藏书单位、各大专院校也要抓紧时间做好各少数民族古籍的登录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把登记好的各少数民族古籍简易目录逐级报送自治区古籍办进行汇总。

  二、为妥善保管和收藏各少数民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进一步做好我区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及编目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搜集、整理和出版新疆少数民族古籍的通知》(新党发(1983)81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州、市、县(市)公安局、档案馆、海关等部门要将各自存放的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移交给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各地州市民族工作部门尚不具备收藏条件的,要移交给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藏保管,以防止这些珍贵文献的流失和毁坏。

附表:新疆少数民族古籍登记表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表:
新疆少数民族古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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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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