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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5 生效日期: 1995-05-17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监察[1995]521号

根据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发[1995]3号见附件一),我部制定了《贯彻执行“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二、电力部贯彻执行《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附件一:     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

        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17日 监发[1995]3号)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附:《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附: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


         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1995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加强企业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持企业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等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 企业使用业务招待费应当加强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每半年一次向职代会据实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由职代会向职工传达。


 ?第五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金额,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对于不按期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企业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电力部贯彻执行《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
         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5月17日)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保障电力企业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持企业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

  国有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报告的时间和方法:

  电力企业的厂长(局长、经理)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每半年一次据实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职代会审议。

  对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可结合向职代会报告工作一并安排,每年7月份报告本年度上半年的情况,次年1月份报告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情况。


  四、报告的主要内容:

  1.按现行会计记帐科目分类分项支出的金额情况;

  2.开支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有无违反规定的问题,是否有健全完备的手续;

  3.其它应加以说明的情况。


  五、职代会应及时将厂长(局长、经理)提出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和审议情况向职工传达。


  六、报告的纪律:

  电力企业要加强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管理,注意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对于不按期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工会组织、监察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企业工作组织、监察部门应积极做好执行规定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尚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由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监察部门及部分职工代表,参照本办法精神,听取厂长(局长、经理)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情况向职工传达,报企业主管部门职代会备案。


  九、本办法由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1995年5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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