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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文昌市第二中学等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 2003-07-29
发布部门: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发布文号: 琼发改价管[2003]408号

文昌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文昌市第二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价字[2003]16号)和《关于龙楼等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价字[2003]19号)收悉。根据文昌市第二中学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楼的成本、费用,同时考虑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文昌市第二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200元(入住10人,含水电费),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入住10人,含水电费);龙楼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150元(入住12人,含水电费);头苑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150元(入住12人,含水电费);迈号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85元(入住12人,含水电费)。
  二、公寓须有卫生间、阳台,每人须配有架子床、储物柜。
  三、社会化学生公寓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入住,学校不得强制安排。
  四、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方能收费。
  五、本批复自2003年秋季入学起试行二年,期满后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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