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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政府委任各乡镇(市)公所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3 生效日期: 2004-09-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九三)府农务字第093302872号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委任各乡(镇、市)公所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特依据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认定及核发证明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各乡(镇、市)公所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认定作业,得组成审查小组,其成员由农业、民政及建设等单位派员组成,其业务分工如下:

(一)农业单位:业务联系与执行及现场是否作农业用途之认定工作。

(二)民政(地政)单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用地编定类别及土地登记文件誊本之审查及协助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认定工作。

(三)建设(都计)单位:是否符合都市土地分区使用管制规定之认定工作。

(四)建设(建管)单位:农舍、建物是否为合法使用之认定。

(五)民政(清洁)单位:农业用地是否遭受污染不适作农业使用之认定。

三、各乡(镇、市)公所受理申请案件后,应办理实地会勘,并就会勘结果填具会勘纪录表。

四、申请案件经审查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款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者,由乡(镇、市)公所(农业单位)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

申请案件不符合前项规定者,得由申请人检具目的事业机关核准文件,由乡(镇、市)公所(地政单位)会同目的事业主管单位查核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容许使用项目及许可使用细目者,核发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规定证明书。

为查核前项事业计划主管机关核准文件,得会同目的事业主管等相关单位现场勘查。

申请案件不符合规定者,受理机关应?明理由,驳回之。但有违反使用管制土地案件者,应一并通知本府处理。

五、乡(镇、市)公所办理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认定作业,应依「农业主管机关受理申请许可案件及核发证明文件收费标准」之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行政规费。

依第四点第一项及第二项核发之证明书以一份为原则,申请者为同一申请案件要求核发多份证明书时,其超过部分应另收取证明书费,每一份以新台币一百元计算。

六、依前条收取之行政规费,应纳入各乡(镇、市)公所预算,相关执行经费由公所编列预算执行。

七、执行本作业要点所需表格,如附件一份五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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