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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公立职业训练机构雇用专业辅导员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9 生效日期: 2004-04-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职公字第093001611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公字第0930016119号函修正发全文12点

一、依据: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第一○四次委员会议通过之「加强推动职业训练工作纲领」。

二、目的及效益:

(一)为因应辅导谘商发展趋势,健全公共职训学员专业辅导,以提升其辅导层次,落实辅导工作绩效,补充目前辅导人力严重不足情况。

(二)办理专业辅导,协助受训学员解决生活、心理等适性障碍;运用专业知能,辅导受训学员作好职业准备及生涯规划,实施结训学员就业咨询、推介及追踪辅导,以协助解决就业问题,使其获得职业满足。

(三)引进专业辅导谘商人才,以提升辅导层次,进而吸引青年踊跃参加职业训练,促进就业安定。

三、工作内容:

(一)办理受训学员生活辅导、心理辅导、职业辅导、生涯辅导等事项。

(二)办理结训学员辅导就业与追踪辅导等事项。

(三)办理职业训练咨询辅导及推介。

(四)协助办理职业训练规划及相关业务。

四、名额分配:由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依各公立职业训练机构训练容量及实际需要,统筹分配。

五、雇用资格条件与酬劳标准:

(一)学历资格:国内外大专院校辅导学系、社会工作学系、社会学系、心理学系、教育学系、特殊教育学系、工业教育学系、管理学系或其它相关科系以上毕业者。

前项其它相关科系以上毕业者,须具有从事职业训练、辅导工作二年以上经验,始得雇用。

(二)酬劳标准: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以每月薪资三三、九八四元雇用之。

2.具有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得有学士学位及专科学校毕业者,以每月薪资二九、七二二元雇用之。

六、雇用人选,由用人单位依规定办理甄选,签报机关(构)首长核定后雇用之,并于一周内将雇用名册及契约书各一式二份,函送本局备查;其中途离职时亦同。

七、各单位雇用之专业辅导人员为一年一雇,并于当年度结束前一个月由用人单位办理考评,以为续约之依据。

八、专业辅导人员之权利与义务:

(一)由用人单位于契约书内载明。

(二)专业辅导员薪资之调整,每年参考相关规定,循行政程序签奉核定后办理。

九、雇用专业辅导人员所需经费包括:薪资、保险费、年终工作奖金等,其内容如下:

(一)薪资:依照雇用酬劳标准等级按月发给。本项酬劳标准得比照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调整办理。

(二)保险费:专业辅导人员之健保费及劳保费(指投保单位负担之额度)。

(三)年终工作奖金:比照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发给注意事项有关规定办理。

十、经费:

(一)本案所需经费由就业安定基金或相关经费负担。

(二)各单位全年度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依实际雇用专业辅导员酬劳标准及人数,分季于每季开始十日内(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等十日前)填写经费需求表,并掣据向本局申请拨付。

(三)公立职训机构应分别于每季结束五日内(即四月、七月、十月、隔年一月)前将薪资印领清册及健保、劳保保险费投保单位负担部分等原始凭证函送本局核销。

十一、本局将不定期或于年度结束前,抽查各公立职训机构办理本项计划进行绩效考评。

十二、本要点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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