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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各地政机关测量助理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9 生效日期: 2005-09-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地测字第0940647191号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提升本县各地政机关测量助理素质,增进工作效率,确保测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员管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地政机关系指本府地政局及本县各地政事务所。

  三、各地政机关测量助理之管理,除依「台北县政府工友工作规则」之规定外,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四、本要点所称测量助理,系指地政机关编制内协助办理测量之测量助理,其管理系指测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项。

  五、测量助理之雇用、解雇、督导、考核、奖惩等管理事项,由雇用机关之业务单位主办;编制待遇、福利等事项,由人事单位主办;退职、抚恤等事项,由事务单位主办。

  六、新雇用之测量助理,除依「台北县政府工友工作规则」之规定外,应以公开甄试为原则,为求适才适用,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无不良纪录及嗜好者。

  (二)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者。

  (三)经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身心健康者。

  (四)男性者须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五)年龄在35岁以下。

  新雇测量助理之雇用,应经3个月试用,试用期间应接受实务训练,期满经雇用机关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雇用。但曾在其它机关充任测量助理,非因过失而离职,持有证明文件,或经测量相关科系毕业或职业训练机关地籍测量丙级(含)以上技术士检定考试及格或政府举办、认可之地籍测量专业训练达 6个月以上结业者,得免予试用。

  新雇测量助理之雇用,如有未符合第1项各款规定者,一经查觉即予解雇,办理甄试及实务训练考核之失职人员并予议处。

  七、测量助理之工作职责如下:

  协助公文缮打、地籍测量、地籍图重测、土地复丈、建筑改良物测量业务相关作业、地籍图誊本制作、核发、地籍图订正、修档、障碍物清除、协助申请人埋设界标暨其它交办事项。

  八、测量助理应协助测量员办理内外业工作,测量员并应于每半年提出测量助理之考核报告(如附件),作为测量助理年终考核之参考。

  九、各级主管平时应注意测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况,并加强测量助理之工作督导及考核,随时办理奖惩,以激励工作情绪,其奖惩种类由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自行核定之。

  十、测量助理之解雇,除依「台北县政府工友工作规则」之规定外,测量助理不接受指挥、违背职务或因其它过失,情节重大者,得依规定予以解雇。

  十一、地政机关编制内测量助理,除依规定参加各级机关办理之地籍测量教育训练外,由所属单位配合业务需要加强其在职训练,并由本府实施业务考核,作成纪录,供奖惩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据。

  十二、本府因兴办公共事业或政策性项目业务,或办理限时性测量等工作需要,得先协调各地政事务所视其业务情况统筹互调辖内各地政事务所测量助理支持办理,工作完成后归建。

  十三、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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