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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工程建设自行招标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2 生效日期: 2001-11-12
发布部门: 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黔建建通[2001]35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及《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并要求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以及实施对工程建设自行招标资格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工程建设的规模和标准,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工程项目、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自行招标资格,是指招标人的招标机构是否具备所建工程招标要求的相应业务能力。


    第五条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招标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组建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机构。


    第六条    招标人的招标机构负责人应是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机构的组成人员应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并经过招标投标专业培训合格,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经济人员的专业技能应与招标工程专业性质相适应。


    第七条    自行组织招标资格的标准:
  (一)建筑面积3000M2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招标工程项目。
  1、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7人;
  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机构人员总数的50%,其中主导专业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并熟悉和掌握工程招标的业务和有关规定。
  3、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过相应工程的招标工作业绩。
  (二)建筑面积3000M2至30000M2或投资额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各类招标工程项目。
  1、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10人;
  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机构人员总数的50%,其中主导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3、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承担过2项以上相应工程的招标组织工作,有6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业绩,并熟悉和掌握工程招标的业务和有关规定。
  (三)建筑面积在30000M2以上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项目。
  1、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20人;
  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机构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主导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3人;
  3、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承担过3项以上相应工程的招标组织工作,有6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业绩,并熟悉和掌握工程招标的业务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需按本办法规定填报《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认定表》(见附表)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报批程序根据《条例》按分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认定。


    第九条    招标人的招标机构经审查认定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一)向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    )招标备案表》;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
  (三)发布招标信息;
  (四)受理投标报名,发送资格预审资料;
  (五)确定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并备案(书面);
  (七)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八)签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
  (九)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到指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五日前报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适用于当次申报的招标项目范围,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其资格随之失效。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未经审查认定自行进行招标活动的,其招标行为无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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