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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社区总体营造奖助须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文贰字第093210776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贰字第0932107763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3点

一、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推动社区总体营造,鼓励居民参与以凝聚共识,强化社区组织,振兴文化产业,提升文化环境及生活品质,特订定本须知。

二、本须知补助对象为经立案之团体。

三、本须知补助项目如下:

(一)社区文化再造。

(二)社区环境改造。

(三)文化产业振兴。

(四)生活文化活动。

前项补助项目不含建筑物之新建及硬设备之购置。

四、社区文化再造补助范围如下:

(一)社区营造有关之调查工作,包含社区资源调查及社区居民文化需求调查等活动。

(二)建立社区资源数据库,包含发行社区刊物,出版社区历史、先民事迹、乡土文物教材。

(三)社区居民沟通协调之演讲会、座谈会及研讨会。

(四)社区营造人才培育有关之研习活动,包含社区大学、社区读书会等终身学习活动。

(五)其它与社区文化再造有关之活动。

五、社区环境改造补助范围如下:

(一)社区现有公共空间之利用。

(二)具社区特色商店街之营造。

(三)社区形象识别系统之建立。

(四)小型空间之美化工作。

(五)其它与社区环境改造有关之活动。

六、文化产业振兴补助范围如下:

(一)文化产业资源之开发整合及介绍推广。

(二)文化产业之创新及传习。

(三)文化产业之观摩及研习。

(四)其它与文化产业振兴有关之活动。

七、生活文化活动补助范围如下:

(一)地方艺文展演活动及国内社区经验观摩活动。

(二)地方生活艺术及民俗文化传承活动。

(三)建立生活价值观及提升生活品质相关活动。

(四)其它与生活文化有关之活动。

八、依本须知申请补助者,应检具社区总体营造补助经费申请表(申请表格如附件)及计划书各乙份。

前项计划书应载明下列要项:

(一)计划名称。

(二)计划缘起及目标。

(三)计划项目及内容。

(四)计划执行方法。

(五)计划执行、主办、协办及指导(赞助)单位。

(六)计划执行期程及实施地点。

(七)社区动员状况及预期效益。

(八)经费来源及经费概算表。计划书内容未依前项规定提出者,本会得于一周内令其补正,未补正者,退回其申请。

九、每一申请案应于活动前二个月提出申请,本会将依实际活动内容核定补助金额,同一申请者每年至多补助三案,其总补助金额不逾新台币玖拾万元整。但计划内容对整体文化政策推动有重大助益或具时效性,经主管机关核可者,不在此限。

十、申请案受理后,由本会审查,必要时得征询学者、专家意见。本会对于依本须知所提之申请,其处理期间为二个月,必要时得于原处理期间之限度内延长之,但以一次为限。

十一、经本会补助者,本会得视实际需要,采一次或多次拨款,采多次拨款者,本会得要求提交阶段性成果报告。

十二、本会核定补助案件,应于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备函检附领据、原始支出凭证及成果报告书等资料送本会核销拨款;惟其核定补助金额在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者(含三十万元),且受补助单位亦自筹配合款达核定补助金额十分之一以上者,得于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备函检附领据及成果报告书等资料送本会核销拨款,全案原始支出凭证由受补助单位妥适保存五年,以备本会或审计机关派员抽查。

十三、申请者如有违反本须知及其它法令规定者,本会得视情节轻重撤销其补助,除追回补助款项,并于二年内不得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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