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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推动国际会议及奖励旅游来台举办奖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观国字第093001020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交通部观光局观国字第0930010205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积极推动台湾观光事业发展,争取国际会议及奖励旅游来台举办,特订定本要点。

二、奖励补助对象:

(一)争取或办理国际会议来台举办之政府机关(构)、依法立案之民间机构或团体。

(二)接待国外企业来台奖励旅游团体之综合或甲种旅行业。

三、本要点所称国际会议及奖励旅游定义如下:

(一)国际会议:指国际组织所举办之定期会议,至少在三个国家轮流举办,国外与会人士至少在三十人以上,或其它经本局认同之项目国际会议。

(二)奖励旅游:指国外企业招待员工或其合作厂商等所举办之来台旅游,至少停留一晚以上,国外参团人数至少在三十人以上,或其它经本局认同之项目奖励旅游。

四、奖助项目及补助原则:

(一)争取会议阶段之协助项目及补助原则:

1.协助项目:本局得就下列事项提供协助:争取国际会议相关事项、国际会议主办机构来台勘查活动、及筹办国际会议前出国推广事项等。

2.补助原则:依国际会议国外来台出席人数(含同行眷属)规模而定,补助原则以新台币三十万元为上限,并不得超过该计划总经费之百分之五十。国外来台出席人数达三十人以上、未满一百五十人者,以补助金额新台币十五万元为上限;一百五十人以上,以补助金额新台币三十万元为上限。

(二)会议来台举办阶段之协助项目及补助原则:

1.协助项目:本局得就下列事项提供协助:提供参观或旅游活动、提供文化表演节目、及其它有关会议举办事项之协助。

2.补助原则:依会议国外来台出席人数(含同行眷属)规模而定,国外来台出席人数达三十人以上,未满三百人者,以补助金额每人每天新台币五百元为上限;三百人以上者,则由本局项目审查。

(三)奖励旅游之奖助项目及原则:

依奖励旅游国外来台出席人数(含同行眷属)规模而定:

1.三十人以上,未满五十人者,每位外籍旅客将获赠本局欢迎礼包,内容包括:具台湾特色纪念品,台湾观光旅游指南。

2.五十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每位旅客将获赠本局欢迎礼包,提供国际机场入境欢迎布条,提供文化表演节目或赞助欢迎晚宴。

3.二百人以上,未满三百人者,每位游客将获赠本局欢迎礼包,提供机场迎宾布条,提供文化表演节目或赞助欢迎晚宴,指派本局高阶主管亲赴欢迎晚宴致欢迎辞暨颁发感谢状。

4.三百人以上者,则由本局项目审理。

五、申请奖助程序:

(一)各申请奖助之机关(构)、团体应于一个月前检具申请表(国际会议申请表如附件一、奖励旅游申请表如附件二)函送本局办理。

(二)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请申请单位限期补正乙次,未于规定期限内补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审查原则:

(一)以配合本局推动观光政策者为优先奖助对象。

(二)拟争取或办理之国际会议暨奖励旅游之计划书内容(会议之规模、效益、经费执行)为重点审查项目。

(三)行政审查符合规定者,依审查结果签报核定。

(四)本局补助国际会议暨奖励旅游经费总额,以年度预算之额度为限。

七、拟补助争取或办理国际会议之经费逾新台币十万元者,应提本局「补助民间机关(构)、团体经费审核小组」审查通过,并签报核定后执行。

八、受奖助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完成一个月内,检附领据及相关资料函局拨款。

九、本局有关国际会议及奖励旅游之奖助,依本要点规定办理;本要点未规定者,依本局「补助机关(构)、团体办理观光活动或计划实施要点」办理之。

十、本要点经签奉局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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