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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对性侵害事件之报导保护被害人之处理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8 生效日期: 2005-09-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版二字第0940420827Z号

一、媒体报导性侵害犯罪事件,应严格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不得报导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它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信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侦查机关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媒体报导犯罪事件,如涉及与性侵害犯罪有关,均应隐去被害人之相关信息,即使被害人已死亡者亦同。但被害人死亡,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衡社会公益,认有报导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所称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信息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声音、住址、亲属姓名或其关系、就读学校与班级或工作场所等个人基本资料,或其它让人足资辨识被害人身分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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