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法规字第093013407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13407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县政府税捐稽征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县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企划服务课:规划设计、管制考核、研究发展,纳税服务,租税教育、法令宣导及其它不属各课室之事项。
二、财产税一课: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工程受益费之稽征事项。
三、财产税二课:房屋税、契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印花税之稽征及地方税法通则相关业务处理事项。
四、法务课:违章漏税案件、行政救济案件之处理、欠税之清理与执行、单照之管理及相关法务事项。
五、信息课:信息作业规划与执行、信息教育训练,各项软硬件设备、网路之管理维护及退税之处理事项。
六、行政室:文书处理、档案管理、事务管理及出纳事项。
第4条 本处置秘书、课长、主任、分处主任、审核员、股长、电子作业管理师、课员、税务员、助理税务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课员、助理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课员、佐理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股长、课员、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设三重、中和、新庄、新店、汐止、淡水及瑞芳等七个分处,办理各辖区税捐稽征,其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处总员额内分配之。
各分处辖区范围由本处拟订,报台北县政府核定。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台北县政府核定。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