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3]142号
省林业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