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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局补助相关单位办理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事项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 2004-04-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保护二字第0936000520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劳工保险局保护二字第0936000520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6点

一、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办理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之加强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补助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本要点补助之对象为符合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补助办法规定申请补助之事业单位、职业训练机构及相关团体。

三、经费来源:补助总经费在年度预算相关经费项下支应。

四、补助标准:

申请补助之案件,除申请单位之设备及装修费用不予补助外,各类之补助标准如下:

(一)专题研究类:依照「劳工保险局补助相关单位办理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事项专题研究计划经费标准表」补助(见附件一)。

(二)教育训练及宣导类:依照「劳工保险局补助相关单位办理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事项教育训练及宣导计划经费标准表」补助(见附件二)。

(三)职灾劳工重建及辅导评量类:依照「劳工保险局补助相关单位办理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事项职业训练经费标准表」(见附件三)及「劳工保险局补助相关单位办理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事项职业辅导评量经费标准表」(见附件四)补助。

(四)其它类及非属前述经费补助标准表所列项目:应并计划逐项叙明具体理由,经本局同意后补助。

五、申请期限: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申请书件送达本局;邮寄者,以原寄邮局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请方式:

(一)申请补助单位依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十条第一项各款规定申请事项,每年以一个计划,且每一计划主持人以申请一个计划为限。

(二)计划中有子计划者,应个别提出申请,群体计划不予受理。

(三)具有延续性之申请案,应于首年提出总计划目标、分年工作计划目标、各年度执行期间、工作项目及经费概算,并分年申请。

(四)申请单位应依照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补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订定实施计划(格式如附件五),并检具下列书件各二十份向本局提出申请:

1、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补助申请书。

2、申请单位相关证照影本。

3、主持人资历证照影本。

4、计划内容摘要。

5、计划内容应包括申请补助单位名称、计划名称、计划摘要、缘由与目的、计划目标、人力需求、计划主持人资历、经费概算表、办理方法、办理期间、预期成效及申请补助金额。

6、计划之绩效评估方法。

7、计划内容编有国外差旅费者,应详细说明考察人数、期间、地点、对象、目的及与研究计划之关联性。

七、审查:

(一)书面审查:本局应先就申请数据作书面审查,计划内容、申请单位条件或计划主持人资历不符规定者,不予受理;文件不齐全者,应于接获本局通知补正函之日起七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者专家初审:

1、本局应将申请案之基本数据填入「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补助初审表」(如附表六),并依案件之性质与需要送请学者专家初审。

2、申请补助之金额在伍佰万元以下者,送请二位学者专家初审,但

申请补助之金额超过伍佰万元者,则送请三位学者专家初审。

3、学者专家应于接获本局送审案件之日起二周内,就计划内容与中央主管机关施政目标及年度重点补助方针之符合度,计划办理方法合理性、可行性及申请单位之执行能力等,作成书面审查意见送回本局。

4、学者专家对于审查案件之内容或因审查而知悉之事项,应保守秘密,并遵守相关法令规定。

(三)劳工保险局职业灾害预防与重建补助审查委员会审核:

1、由本局汇整学者专家初审意见,提请委员会审核。

2、申请补助案应经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补助。

3、审查委员会审核案件需表决时,采无记名投票方式。

4、委员会审核补助案时,应考量计划预期效益并在本局年度预算经费额度内决定各案补助金额。

5、为符合利益回避原则,审查委员应回避所参与之实施计划之审查工作。

6、审查委员对于审查案件之内容或因审查知悉之事项,应保守秘密,并遵守相关法令规定。

(四)本局完成审核作业后,应将同意补助案件提请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审议。

八、计划签约及变更或展延:

(一)受补助单位应于接获本局通知之翌日起一个月内办妥签约手续。若无法办理签约时,应叙明事由申请展延,但最长以三个月为限。

前项情形,若无正当理由未依时签约,视同放弃补助之权利,本局得撤销该计划之补助。

(二)受补助单位应依照契约书、职业灾害预防及职业灾害劳工重建补助办法及本要点相关规定执行计划,并自收到同意补助核定函之当月起一年内完成实施计划,逾期不予补助。计划内容如有变更或需展延时,应于契约届满前一个月,报经本局同意,如需展延者以一次为限,期限最长为一年,展延所需额外增加之费用,本局不予补助,计划执行完竣如补助款项尚有剩余,应实时解缴本局。

九、拨款方式:

本局对实施计划补助之拨款方式以分三期拨付为原则。分期拨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受补助单位与本局办妥签约后,检送领据(样张如附件七)请款,本局则按核定补助经费之百分之三十拨付。

(二)第二期:受补助单位于实施计划达预定进度百分之五十时,检送期中报告一式一份、领据及第一期支出原始凭证请款,经本局审查核可后,按核定补助经费之百分之四十拨付。

(三)第三期:受补助单位于实施计划完成后,应于三十日内提交期末报告一式五份,并检同支出原始凭证请款,经本局审查核可后,核实拨付实施计划之剩余款(不超过核定补助经费百分之三十)。

十、经费核销:

(一)受补助单位对本计划款项之支付,应依行政院主计处订颁之「支出凭证处理要点」(见附件八)规定办理,并取得合法之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二)受补助单位申请拨付第二、三期经费时,应将计划实施期间支出经费所取得之原始凭证,逐一粘贴支出凭证粘存单依序核章,并依照计划补助项目之顺序编号、分类整理装订成册送局。

十一、本要点所规定应检附之报告,其内容依下列规定:

(一)期中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要项:

1、计划执行进度

2、补助经费运用概况

3、初步效益分析

4、遭遇之困难与问题

(二)期末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要项:

1、计划执行成果

2、经费收支报告

3、计划目标达成程度

4、效益评估

(三)实施计划内核有国外差旅费者,应于检送期末报告时,一并检附中文之出国心得报告一式五份。

十二、受补助单位未依规定办理经费核销或缴交期中、期末及出国心得报告者,本局不再核给该计划之补助。

十三、受补助单位执行计划之采购应依「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中央主管机关、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及本局派员实地访查时,受补助单位应就计划实施概况、经费运用情形及计划实施效益提出报告。

十五、本局应随时注意受补助单位计划之实施进度,如受补助单位未依进度确实执行时,应依规定追缴补助款,并列为五年内不予补助之对象。

十六、受补助单位因执行实施计划所获得之研发成果,除经认定归属本局所有者外,归属受补助单位所有,惟对于研发成果的管理、运用及权益分配等所有实质及程序之相关事宜,悉依「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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