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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全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5 生效日期: 2004-04-0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4]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全区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全区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2004年,全区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纪委五次全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加强政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一、2004年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对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边境县等56个县市义务教育阶段的205万名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免交书本费和杂费的政策规定。2004年秋季开学时,在全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坚决纠正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过高、录取分数线过低和违规收费问题。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要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高等学校招生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以“点招”、招收特长生,以及将国家计划招生内指标转由二级学院(独立学院)招生等形式变相乱收费。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费决策听证、收费审批、收费公示、收费巡查督导、收费审计、校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纠风、计划、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坚决纠正挪用、截留、挤占、平调教育经费,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和强制订购教辅材料、报刊杂志,强行保险以及勤工俭学中以资代劳等加重群众负担的不正之风问题。要继续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行为。
  (二)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医务人员在抗击“非典”中表现出的崇高职业精神,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教育,推行病人选医生、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院务公开、医疗检查和药品价格公示制,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激励和惩戒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解决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在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甚至索要“红包”等问题。继续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县级以上公立(含国有企业)医疗机构,要全部纳入地州市以上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列入《药品招标采购目录》范围的药品,要全部纳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用一次性耗材和高价值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要逐步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各级政府纠风办、卫生、计划、经贸、工商、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采购全过程和后续工作的监管,完善招投标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培育和支持中介代理机构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干预招标、规避招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以及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向投标企业乱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完善药品监管体制和政策,规范药品审批,严把药品生产准入关,严密监控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整顿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力度。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完善监管办法和政策,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的就医用药负担。
  (三)继续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要紧密围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农业税费征管行为,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农业税及其附加不准超过规定的税率上限。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农业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对农牧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不准将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牧民的固定负担项目;不准强行以资代劳。今后,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和提高原有的收费标准。暂停向农牧民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坚决纠正农牧民负担转移现象,绝不允许将收费对象由农牧民向农村中小学生转移,将收费向罚款转移。加强农村用水用电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继续推行农电改造和供水到户工程,减轻农牧民用电、用水负担。深入治理向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进一步清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做法,简化农民外出务工手续,取消各种乱收费。继续开展农民建房乱收费、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专项治理。继续抓好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预防涉及农牧民负担案(事)件发生的有效机制,努力减少和积极预防涉及农牧民负担案(事)件的发生,促进全区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继续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巩固全区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进一步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对新修公路设置收费站(点)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继续坚持“政策不变、口子不开、力度不减、反弹摘牌、集中整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允许上路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鼓励部门联合执法、部门内部综合执法的试点,切实解决多家上路问题。积极推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探索公路收费统贷统还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部门在治理车辆超载、超限中的执法行为,解决多头执法和只收费罚款,不纠正违章的问题。严格规范疫情防疫部门临时简易消毒站(点)的执法行为。要加大节假日和农副产品收购季节公路“三乱”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违规上路查车、收费行为,严防公路“三乱”出现反弹,维护自治区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五)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要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针对干部职工队伍和行风建设的实际状况,选择一两个突出问题,认真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要以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为重点,大力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切实解决办事不公、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以及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垂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充分发挥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带头、指导和监管作用,认真落实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制,抓机关带基层,建立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有效机制,促进部门和行业风气的明显好转。自治区各厅局和行业在各地的直属单位和部门,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在纠风工作方面,要主动接受当地政府纠风办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将纠风工作和行风状况列入当地的考核。要弘扬正气,总结经验,继续开展创建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推动部门行业改进管理,完善服务,提高效率,树立行业新形象。
  (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和行业作风活动。以“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在全区大规模地开展对政府部门和行业作风的民主评议活动。2004年,将采取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的方式,对部分厅局和行业开展民主评议(评议的具体方案另发)。要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代表组成评议组,采取社会调查问卷和现场评议相结合的方法,集中解决部门和行业存在的“三乱”、“四难”,以及办事不公、刁难群众,影响经济发展等问题。各地要加强对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创新评议方式,规范评议行为,严格评议纪律,做到评议结果真实可信,富有成效,通过评议促进政府部门作风和行业作风的转变。各地要加强评议活动的宣传,广泛依靠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使评议活动既轰轰烈烈,又井然有序。
  (七)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2004年,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政府部门,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县(市、区)和乡镇机关要在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抓好规范上下功夫。所有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都要实行办事公开、院务公开、校务公开;在农村、牧区要很好地运用“民主日”等形式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村务公开。通过公开政务、厂务、事务、村务,增加透明度,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社会监督,化解各种矛盾,抵制不正之风,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党风政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

  二、落实纠风工作任务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把纠风工作列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分级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政府领导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加强纠风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纠风办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2004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继续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参与配合;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由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药监局、工商局、经贸委参与配合;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负责,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水利厅、政府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新疆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继续由自治区纠风办、交通厅、公安厅牵头负责,自治区林业局、建设厅、畜牧厅参与配合。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与各地区、各部门签订纠风目标责任书,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要结合实际,把纠风工作纳入地区、部门行业业务管理和有关政策措施之中,制定纠风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到业务工作延伸到哪里,纠风工作就开展到哪里,并对纠风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自治区纠风办将制定考核标准,并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年底检查考核的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提出评定意见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纠风工作取得优秀的地区和厅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纠风工作不合格的地区和厅局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突出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不正之风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及时组织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纠正,对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严肃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的要求,2004年,各地州市政府纠风办和各厅局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将查处的典型不正之风案件予以通报。自治区纠风办将把查处不正之风案件情况,作为衡量考核各地州市和厅局行业落实纠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发生了严重不正之风问题而没有认真查处纠正的,或对自治区纠风办转办的群众举报的不正之风问题不能及时查处纠正的,该地区和厅局单位的纠风工作不能评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的地区、部门,纠风工作检查考核将按不合格处理,并且要追究主要领导的政纪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求真务实,加大明察暗访的力度,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在抓反面典型的同时,要重视总结和树立正面典型,宣传推广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中涌现出的廉洁勤政、执政为民、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通过先进典型影响和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
  (三)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的力度。在纠风工作中,既要注重治标,又要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不正之风的体系。要创新教育载体和教育方式,深入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观念教育,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逐步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动群众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强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各地要积极开办“行风热线”节目,通过“行风热线”宣传政策法规、公开政务、事务,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受理不正之风问题的反映和举报,使部门行业的施政行为、服务状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各部门行业要积极配合,认真参与,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信息网络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在行风建设中的作用,形成畅通、快捷的纠风信息反馈系统。要紧密结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不断探索用改革的思路解决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四)加强纠风队伍建设,认真发挥职能作用。各级纠风办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要切实加强政治、经济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纠风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纠风干部队伍。各级纠风办要进一步改进作风,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纠风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中的难点和政策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推动纠风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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