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2]1217号
文昌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市继续收取生猪存栏保管服务费和生猪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文价字[2002]21号)收悉。鉴于你市食品总公司和文昌生猪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试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生猪交易服务费和生猪存栏保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琼计价管[2001]1026号)期限已满。根据试行期间收费单位增加资金投入改造生猪存栏设施和财务收支等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文昌生猪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收取外地调进“文昌市生猪发市场”的生猪交易服务费每头8元(含消毒、清洗、过磅、保管、装御车等服务)。
二、同意文吕市食品总公司收取待宰生猪存栏保管费每头3元。收费收入主要用于生猪存栏设施的改造、建设等开支,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从生猪存栏保管费中提取资金。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中请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四、上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