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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7 生效日期: 2003-01-07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 [2003]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对生产企业2002年办理的当年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第一年。各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的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本次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企业范围,为在2002年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所有生产企业。
  三、结合2002年“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特点,对2002年度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对2002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齐全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2年12月份及以前月份出口货物已办理预免抵申报,并按月收齐退(免)税单证的,应于2003年1月15日前,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各管理局基层退税部门应按照青国税发[2002]1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
   (二)对于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3年1月15日后,生产企业应将2002年所有未办理正式“免、抵、退”税申报和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由各管理局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经查实未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各管理局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于列入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单证齐全后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超过6个月单证不齐的,按照青国税发[2002]1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所属2002年超过6个月缺单补税的货物应在填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中列明并单独计算应退税额。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申报,逾期不申报或外部信息核对不上的,将不予受理。
   (五)2002年清算结束后,对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与预免抵申报的差额,在《清算通知书》上列明,经各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在2003年6月进行调整。
   (六)享受特殊政策退税的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填具《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附表3)报各管理局。
  四、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生产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市局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生产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五)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六)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补税;
   (七)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否为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是否办理了“免、抵、退”税;
   (八)生产企业收购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属于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是否办理了“免、抵、退”税;
   (九)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十)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一)实行B类退税管理的生产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案;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五、外(工)贸企业和保税区内贸易公司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负责,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2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各管理局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表1)上报市局。
   (二)生产企业应认真填具《生产企业上报税务机关“免、抵、退”税清算表》(附件9)、《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于2003年3月31日前上报各管理局。2003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管理局应对生产企业清算内容进行核对、分析、汇总,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3年4月10前,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附表2、3、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市局。
   (三)本通知各附表由市局通过NOTES系统传各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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