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高雄市政府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31 生效日期: 2005-08-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主一字第0940042871号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附属单位预算(包括业权型特种基金及政事型特种基金,以下简称各基金)之执行,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办理。

二、本要点所称业权型特种基金(以下简称业权基金)包括营业基金及作业基金;政事型特种基金(以下简称政事基金)包括债务基金、特别收入基金及资本计划基金。

三、各基金管理机构应依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切实执行。业权基金管理机构应本企业化经营原则,设法提高产销营运(业务)量,增加收入,抑减成本费用,并积极研究发展及推行责任中心制度,改进产销营运及管理技术,提高产品及服务品质,以提升经营绩效,除政策性因素及天然灾害外,盈(剩)余应达成年度法定预算目标;亏损(短绌)不得超过法定预算额度。政事基金应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财源范围内,妥善规划整体财务资源,加强财务控管,并设法提升资源之使用效率,以达成基金之设置目的及年度施政计划目标。

第四、为使各基金预算能有效执行,各基金业务、研考、人事及会计等权责单位应严谨分工,以办理计划与预算之执行及考核。

五、各基金年度预算执行绩效及计划执行进度,除作为年度考核之依据外,并供作核列以后年度预算之重要参考。

六、各基金管理机构应依其业务情形,核实编造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其内容应包括:

(一)业权基金部分:

1.总说明。

2.收支及盈亏(余绌)估计。

3.主要产销营运(业务)计划。

4.资本支出计划。

5.长期债务举借及偿还计划。

6.其它计划。

(二)政事基金部分:

1.总说明。

2.基金来源用途及余绌估计。

3.主要业务项目。

4.购建固定资产计划。

前项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以每六个月为一期,应于每期开始三十天内编成,陈报各基金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定后,各基金于预算执行期间,遇有重大变动时,亦应即修正并陈报核定。

七、前点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每期应按实际业务情形估测执行期间产销营运(业务)状况可能发生之变化,评估其得失,就本期内能达成之业绩予以编列。业权基金之固定资产建设改良扩充、无形资产、开发费用、兴建成本(以下简称资本支出)及政事基金之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长期投资(以下简称购建固定资产)应考量财务状况,配合计划实施进度,衡酌需要缓急,在本年度可用预算(包括本年度法定预算数、以前年度保留数及本年度奉准先行办理数)范围内,审慎估计编列。但执行之结果,于办理年度决算时,仍应与法定预算比较。

八、主管机关核定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时,除应注意第九点至第二十三点之规定外,并应就各项估计数与预算目标差异情形,审核分析其原因。如有重大差异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机关视其差异原因及严重程度召开会议审查,有关之基金管理机构首长应列席说明。主管机关应于收到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十五天内核定,并转送审计部高雄市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本府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各一份及本府主计处(以下简称主计处)二份备查。

九、各基金预算执行期间,为配合业务增减需要,随同调整之收入径并入决算;支出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并入年度决算办理。但下列项目之执行,仍应依规定办理:

(一)各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精简组织及员额,非经本府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预算员额用人。

(二)有关员工待遇、福利、奖金、津贴或其它给与事项,应依有关规定及核定有案者为支付依据,不得自订标准支给。

(三)各基金管理机构届龄退休及项目裁减奉准退休与资遣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者其离退前六个月,非确有必要,不得申请加班。

(四)会费、捐助、补助与奖助、补贴与奖励、赔偿给付因业务实际需要须增加者,非经本府核准,不得办理。

(五)出国、研究发展、约聘(雇)人员计划,须修正计划或新增计划者,非经本府核准,不得办理。

(六)公共关系费之列支,应受法定预算之限制,不得超支。

(七)广告费及业务宣导费之列支,如有应业务实际需要,须超出法定预算支用时,应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办理。

(八)员工服装,应确实依法定预算执行,且规定上班时间必须穿着者,始得统一制发,并不得折发代金。

(九)以政府拨款或补助为财源之项目,除有自有资金可供支应或经本府核准者外;其支出不得较预算超出。

(十)政事基金以特定收入用以支应特定政事用途者,除有累积剩余可供支应并经本府核准者外,其实际用途,应在实际来源额度内办理为原则。

(十一)其它法令订有支用标准、限制或核定程序者,应依其规定;如有应实际需要须调整者,非经本府核准,不得办理。

前项并决算之各基金应以损益(余绌)表与基金来源用途及余绌表之三级(四码)总帐科目为认定基准,总帐科目预算总额经估计不敷支应时,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陈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于二月十五日前核定;在总帐科目预算总额内可检讨容纳者,由各基金管理机构首长核定办理。

十、以债务管理为法定业务之基金,办理其法定业务范围内之举借(或偿还)偿债用之长期性债务,遇有未及编列预算或预算编列不足支应时,应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并入决算办理。

十一、资本支出或购建固定资产之执行,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基金管理机构应切实依预算编列项目及分期实施计划执行。

(二)原未编列预算或预算编列不足支应之项目,预算执行期间,确为应业务需要必须于当年度办理者,于不影响原计划目标及不涉及增加市库负担下,凡属重要新建工程、重大改良及更新、扩充设备或系统者(以下简称计划型项目),得在同一计划已列预算总额(含保留数,但不含奉准先行办理数)内调整容纳;其它零星工程、购置或汰换设备(以下简称非计划型项目),得在当年度预算总额(不含保留数及奉准先行办理数)内调整容纳。

(三)前款调整数在百分之二十以内(指发生不足项目之科目百分之二十)者,由各基金管理机构首长核定办理;调整数超过百分之二十者,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并均应加编资本支出或购建固定资产预算调整表,附入当月份会计报告。但下列所定情形之执行,应报由主管机关核转本府核定:

1.新建或购置各项办公房屋、宿舍及购置车辆,如因价格或其它特殊原因(含需变更车种),致原预算确有不敷,须在同一计画型项目已列预算总额或非计划型项目当年度预算总额内调整容纳者。

2.原奉核定之计划型项目须予修正计划者。

(四)原未编列预算或预算编列不足支应项目,预算执行期间,如因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迁或正常业务之确实需要,经检讨无法依前款规定调整容纳,而必须于当年度增办者,应报由主管机关核转本府核定,并应补办预算。

(五)新增计划型资本支出或购建固定资产,如因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迁或正常业务之确实需要,而必须于当年度增办者,应报由主管机关核转本府核定,并应补办预算。

(六)年度进行中,如因财务状况欠佳、资金来源无着,或因情势变迁,无法达成预期效益,或因其它原因,经详予检讨,其资本支出或购建固定资产应予减少、缓办或停办者,除在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予以表达说明外,计划型项目,应依原核定程序,项目报由主管机关核转本府核定办理。

(七)计划型资本支出或购建固定资产涉及第九点各款所列项目者,准用其规定办理。捷运建设基金支付物价调整费用,依前项第三款每笔调整数额超过新台币五千万元者,应于动支后函送高雄市议会(以下简称市议会)备查。

第一项调整容纳之科目,业权基金应以资本支出计划科目三级(六码或七码)科目;政事基金应以三级用途别科目(三码)为认定基准。

十二、业权基金办理增资(增拨基金)或减资(折减基金),应依其法定预算执行。于年度进行中,其配合业务实际需要,须修正或新增增资(增拨基金)、减资(折减基金)计划者,应报由主管机关核转本府核定。当年度金额超过法定预算部分,采并决算办理。

十三、各基金资金之转投资、资产之变卖及长期债务之举借、偿还,如因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迁或正常业务之确实需要,必须于当年度增办者,应报由主管机关核转本府核定,并应补办预算。

十四、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机关预算项下之补助款,应循年度预算程序办理,如为因应灾害、紧急事项或其它营运(业务)急需,未及事先列入预算者,得先行执行,并依规定补办预算或并决算。预算执行期间并应确实依核定计划进度执行。

十五、各基金因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迁或正常业务之确实需要,预算外项目之执行,除依第九点至第十四点规定办理者外,其余项目,应报请主管机关依有关规定核准后,并入年度决算办理。但涉及市库负担经费者,应核转本府核定。

十六、各基金应行缴库之盈(剩)余,除情形特殊报经本府核准,得分期解缴者外,应依预算所列数额,以前年度盈(剩)余部分,于一月份分配,当年度盈(剩)余部分,于七月份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缴现。

前项缴库数应与其主管机关单位预算所编列之岁入数勾稽核对相符。

十七、依本要点规定奉准补办预算项目,其每笔数额超过新台币五千万元者,应事先由主管机关依规定程序,提案送请市议会同意办理。

前项之补办预算项目于交易完成时,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以适当科目列帐,并于以后年度依预算编审程序补办预算。补办年度预算书内应增列「补办预算事项」之专项说明,并加编「补办预算明细表」。

十八、各基金对经市议会审议删除或删减之预算项目及金额,不得并决算或补办预算。但法定经费或经市议会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九、各基金管理机构资本支出或购建固定资产预算之执行,应于预算案编成时,即展开准备作业,并周详考量,妥善规划。于分期实施计画及收支估计核准后,应即依工程及采购进度切实执行,追踪管制,非特殊情形不得延至会计年度将届终了时仓促发包、采购,并应依照规定订立合约及完工、交货期限,其付款期间应与工程及采购进度相配合。

二十、各基金于会计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之契约责任或继续经费需转入下年度,无论本年度、以前年度或奉准先行办理者,均应依高雄市各机关学校办理附属单位决算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二十一、各基金或所属部门办理移转民营或结束营运,其预算执行,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基金或所属部门经主管机关审视情势,认已无公营必要者,应报由本府核定移转民营,并编列年度预算办理。但因配合经济政策需要及市场状况必要时,得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二)各基金如经评估无移转民营或继续经营价值者,应报经本府核定结束营运,并视需要循预算程序或并决算办理。

(三)移转民营或结束营运时,应由基金负担之各项经费,依实际需要核实列支,超出预算部分并决算办理,其不随同移转部分或未完成事项等,得由主管机关指定单位承接。

(四)年度进行中完成移转民营或结束营运,依规定程序办理当期决算;尚须进行清理工作者,其清理收支配合年度决算办理。

(五)民营化基金释股预算,未及于当年度执行而有保留预算之必要者,准用第二十点规定办理。

二十二、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年度进行中并入其它基金,其预算执行,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经主管机关审视情势,认为有并入其它基金之必要者,应拟具整并计划报由本府核定。必要时,得由本府径行核定整并。

(二)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并入其它基金,结束之基金应依规定程序办理当期决算,其奉准移转之资产扣除负债后之余额,于整并基准日以增拨基金(作业基金)或累积剩余(政事基金)方式并入存续之基金。存续基金办理上开增拨基金或累积剩余,暨嗣后配合业务增加随同调整之收支,均并决算办理。结束之基金截至整并基准日如有尚未执行之资本支出或购建固定资产、资金转投资及处分、长期债务举借及偿还,以及资产变卖之预算余额,仍须由存续基金办理部分,由存续基金继续执行。

(三)前款结束之基金尚未执行仍须由存续基金继续执行部分,存续基金未及于当年度执行而有保留必要者,由存续基金准用二十点规定办理。

二十三、各基金于年度开始后,如预算未经市议会审议通过时,准用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办理。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中法定预算数栏,在市议会未审议通过前,暂按本府核定数编列,俟收到法定预算通知日起十天内调整修正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报主管机关,会计月报应于通知当月份按法定预算数编列。主管机关收到修正之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应依第八点规定办理。

二十四、各基金管理机构应编制会计月报,于次月十五日前分送审计处、主计处及其主管机关。

前项会计报告应就盈亏(余绌)及业务计划、资本支出或购建固定资产预算执行情形详予检讨,其未达预算目标或计划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以上者,各基金管理机构应叙明理由检讨改进。

二十五、主管机关对于所属各基金预算之执行,应随时注意督导考核,如有实际数与预算分配数间重大差异达百分之十以上情形,应督促提出改善措施,并追踪考核。考核结果除并年度考成办理外,并应依审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通知审计处。主管机关对并决算及补办预算事项之核定或核转,应从严审核。

二十六、主计处为应业务需要,得指定各基金管理机构提供数据或编制定期、不定期报表,各基金管理机构应在限期内详实填具,报由主管机关转送主计处。

二十七、主管机关及主计处为应业务需要,得依预算法、决算法及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派员赴各基金管理机构访查或查核预算执行或决算办理情形。

二十八、依本要点规定由主管机关核定事项,核定副本应抄送审计处、财政局及主计处;应项目报由主管机关核转本府核定事项,核定副本应抄送审计处及财政局。

依本要点规定授权由主管机关核定事项,如基金管理机构为本府一级机关者,得自行核定,并将核定事项函知审计处、财政局、主计处及主管机关;如基金管理机构即为主管机关者,应将核定事项函知审计处、财政局及主计处。

二十九、各基金管理机构为应业务需要,必须并入决算及补办预算等有关经费案件,应由各业务单位签会会计单位并陈报核准后,送会计单位依规定程序办理。

三十、各基金管理机构执行预算所需书表格式,由主计处定之。

三十一、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基金,适用本要点之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