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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聊城市位山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鲁价格发[2002]270号
聊城市物价局、水利局:
  你局《关于调整位山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请示》(聊价工字[2002]84号)引黄渠首水价提高的因素,经研究,同意将引黄渠首水价提高部分计入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后的农业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平均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5分,向各县(市、区)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分别为:东阿县4分,阳谷县4.36分,东昌府区4.73分,开发区4.73分,茌平县5.21分,冠县5.32分,高唐县5.57分,临清市5.61分,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水价调整后,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水价和水费计收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杜绝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农村税费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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