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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6 生效日期: 2005-09-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5]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合尔滨段开发建设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哈大齐工业走廊(以下简称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步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2005]30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 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建设用地应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经批准的哈尔滨市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
  第二条 全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建设用地,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年度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不占用所在地区的用地指标。
  第三条 工业走廊哈尔滨段规划区位于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土地出让,依据当地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执行。
  第四条 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市政府纯收益部分,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发展。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范围内,可以调整出让年期。
  第五条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土地出让金入股的方式供地。
  第六条 鼓励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工业企业整体迁入工业走廊哈尔滨段,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企业上市时土地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原划拨工业用地处置所得收益用于企业搬迁补偿等。

二、财税政策   第七条 工业走廊哈尔滨段规划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开发利用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的土地,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省返还市级财政部分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哈开发区、群力新区,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
  第九条 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市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连同省级财政给予地方政府5‰的奖励,一并用于对引进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哈开发区、群力新区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掌握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配套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农发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财源建设资金、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人才发展资金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工业走廊哈尔滨段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地处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外其他地(市)、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注册登记并建设,实现的税收可由原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与税收缴库所在地进行分成,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市配合省级财政依据双方政府签署的协议和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成立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融资担保公司,组织入区企业成立互助担保协会,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企业予以担保支持。
  第十三条 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新建、扩建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企业自愿原则,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企业扩大出口,企业产品出口享受我市地产品出口和对俄出口奖励政策。

三、科技与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 携带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成果、专利进入工业走廊哈尔滨段转化成果、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单位和个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做进一步研发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市科技攻关计划支持。
  第十六条 进入工业走廊哈尔滨段经认定的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职务科研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7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O%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第十九条 设立工业走廊哈尔滨段人才资源信息库和网络视频人才招聘专区,为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等社会化公共服务。对企业选派高级专门人才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或跨国公司培训单独给予资助。建立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按照订单式培养等继续教育方式,开展各类紧缺人才的培训,满足工业走廊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第二十条 进入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市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基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创办科技企业或工作,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自愿脱离市属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到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经审核,比照我市事业单位转制的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高校在校生到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保留学籍3年。

四、投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允许类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哈开发区享有省级审批权限;区享有市级核准权限。
  第二十三条 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哈开发区的,除按规定必须由国家、省核准的项目外,由哈开发区核准或备案;属于区的,除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由区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新建、扩建项目的行政审批,属政府投资项目按现行规定审批,其它投资项目保留规划、土地、消防、环保、涉及人身安全等必须的审批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信贷资金支持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建设,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贷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工业走廊哈尔滨段设立分支机构或金融服务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进入工业走廊哈尔滨段的企业,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等“六项制度”,真正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保证服务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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