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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6 生效日期: 2005-09-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5]65号

为迎接国庆节和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升挂国旗和开启夜景灯光设施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迎接和庆祝国庆节期间(9月21日一10月10日),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楼院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各沿街单位应悬挂彩旗。

  二、升挂国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三、2005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期间,城市各类建(构)筑物及各公园、游园、绿地、广场和大中型经营性广告、公益性宣传广告的夜景灯光设施应于每晚21时至凌晨2时(北京时间)开启。

  四、夜景灯光设施维护责任单位应对夜景灯光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夜景灯光设施的正常开启。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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