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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办理行政院表扬杰出科学与技术人才选拔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6 生效日期: 2004-09-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会综三字第0930051898号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行政院表扬杰出科学与技术人才选拔事宜,特依行政院表扬杰出科学与技术人才实施要点第五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凡中华民国国民,从事自然、社会科学或技术工作,其研究成果或设计有特殊杰出发明或创新,对于国家社会具有重大影响性、改革性及创造性之贡献者,均具被推荐参加选拔之资格。

三、为选拔杰出科学与技术人才,本会于每年定期公开受理推荐,于当年底完成审查程序并报行政院核定后公开表扬。

四、杰出科学与技术人才之推荐,应采下列方式择一办理:

(一)任职于各级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术研究机构(包括财团法人)、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公民营企业机构,且其研究成果或设计系在服务机关工作期间完成者,得经由服务机关首长推荐,并在推荐书上加盖推荐机关印信。

(二)隶属于某一团体或侨社,且其研究成果或设计系为该团体或侨社所深切认识者,得由该团体或侨社之负责人推荐,并在推荐书上加盖该团体或侨社之印信。

(三)任职于国外专科以上学校者,得由所在学校科、系、所主任或校、院长推荐。

(四)由对被推荐人之研究成果或设计具有深切之认识者推荐。

五、负责推荐之单位或人员,对被推荐人在推荐书上填写之内容,应先作详细查证,并对其详实性完全负责。

六、研究成果或设计如属数人之共同成就,但其中一人具有特殊贡献者,应推荐此人为候选人。其特殊贡献及所占比重、影响等均应详尽说明,作为评审之依据;至其它共同工作人员所占之比重、影响等,亦应详列,以作评审之参考。

如所推荐之研究成果或设计获得入选,仅核发奖金一份及奖牌一座,并以该候选人为受奖对象。

前项所称其它共同工作人员所占之比重、影响等,应经共同工作人员签章同意或经服务机关加盖印信认定。

七、研究成果或设计如属数人之共同成就,并共同列为创新或发明人者,推荐人应指定其中一人为候选人代表。如所推荐之研究成果或设计获得入选,核发奖金一份,并每人各发给奖牌一座。接受表扬时,以该代表人为受奖对象。

八、具有国防军事机密性之研究成果或设计,因在评审过程中无法绝对保密,应先经国防部同意后推荐之。

九、被推荐人之研究成果或设计应确系其发明或创新。如系抄袭他人者,一经查觉即公布真象,并收回已发给之奖金及奖牌。

十、本会为主动发掘科学与技术人才参加选拔,并办理申请表扬案件之初审,得设表扬杰出科学与技术人才发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掘推荐委员会)。

十一、发掘推荐委员会之作业,分为下列三组进行,每组各设发掘小组及审查小组:自然科学与工程组。

生物医农组。

人文社会与科教组。

十二、发掘推荐委员会委员与所设各小组委员由本会视需要聘任之,聘期一年,均为无给职,但每次开会时得酌致出席费。

前项发掘推荐委员会召集人,由本会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本会各主管处处长为当然委员。各小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召集人由本会副主任委员担任,副召集人由各主管处处长担任,委员人选由各小组召集人推荐之。

十三、发掘推荐委员会对于各小组初审申请表扬案件,认为较有具体成就者,汇提行政院表扬杰出科学与技术人才审议委员会审议之。

十四、发掘小组委员名单(包括产、学、研各界人士)由本会各主管学术处提出,经小组召集人同意后,提请发掘推荐委员会审定之。

十五、发掘推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应即成立各发掘小组,展开发掘人才行动。

十六、审查小组委员名单(包括产、学、研各界人士)由本会各主管学术处视推荐案之性质提出,经小组召集人同意后,提请发掘推荐委员会审定之。

十七、审查小组置委员十人至三十五人,以会议审方式,就推荐案逐案进行审查,分为「建议送审」及「建议不送审」二类,并分别叙明具体理由。「建议送审」部分,并视各案内容,提出每案之建议审查人名单,三位正选,一位候补。

十八、送审案经三位审查人审查后,应提审查小组会议审查。审查小组审查时,应参酌审查人之审查意见,由出席委员讨论后投票;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建议推荐表扬。不论「建议推荐」或「建议不予推荐」,每案均须书明具体之评审意见。

十九、审查小组会议至少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召开。

二十、杰出科学与技术人才之选拔,以对国家社会之贡献为评审重点。

二十一、评审时依学术成就或技术贡献衡量,应着重候选人所提出之研究成果或设计是否为重大改革性或创造性之发明或创新,及对国家社会是否具有重大之影响性;必要时得针对事实或数据,以实地查访或候选人列席说明方式,予以查证。

(一)、学术成就类:

1、影响性:

(1)、重要资源、新材料或新方法的发现,足以影响该领域之研究导向或突破重要瓶颈者。

(2)、研究成果卓著,享誉国际,对提升我国国际学术地位有重大贡献者。

2、改革性或创新性:

(1)、于学说修正、研究方法改良具有重大关键性改革者。

(2)、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创见,可解决该领域之重要瓶颈或带动新研究方向者。

(3)、研究方法具创新性及重要价值者。

(4)、新学说或新研究领域对该领域研究有重要影响者。

(二)、技术贡献类:

1、影响性:

(1)、研究成果在技术上具有特殊的改革性或创新性,而对相关领域或技术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提升作用者。

(2)、在科技上有突破性的技术发展,虽尚未正式应用或生产,但具有明显而重要之发展潜力,预期可对现有产业或社会产生重要影响者。

2、改革性或创新性:

(1)、研究成果对于该领域目前现有之技术有具体、实际的重大改良,且深具价值者。

(2)、研究成果能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使该项技术获重大提升者。

(3)、研究成果对于该领域目前尚无之制造技术能提出新的创见,足以实际应用者。

(4)、研究成果具重大关键性改革或创新,对国家社会具有重大影响者。

二十二、评审时应严密查证候选人之成就对国家社会之实质贡献、及其具体事实或数据,作为行政院表扬杰出科学与技术人才审议委员会决定推荐表扬之参考。

二十三、本要点经本会主管会报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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