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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8 生效日期: 2005-09-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市)城乡规划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质量地完成城乡总体规划调整和详细规划编制,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做好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交通、土地、水利、生态环境等规划的衔接,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城乡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通过加快城乡产业调整和功能改造,带动县(市)产业发展,推动城市化进程;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要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

  二、突出重点,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报审、审批工作
  (一)将县(市)的城乡规划及其未来发展置于哈尔滨市城镇体系规划中统筹考虑。各县(市)要在哈尔滨市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城乡规划。规划当中既要符合哈尔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布局的要求,符合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卫星城的标准,又要结合各自的优势和特色,与其他县(市)实现差别定位,错位发展,加快构建规摸适度、特色鲜明的中小城镇群,形成职能分工明确、空间布局合理、等级规模有序的城镇体系与框架。
  (二)加强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确定的职责,加快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及所属村屯建设规划。规划编制不得违背上层次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强制性内容。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总体规划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各乡镇总体规划必须在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严格规划报审工作。县级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级市总体规划,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市、省规划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后,由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审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市、省规划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县(市)其他建制镇、乡的总体规划和镇、乡域规划,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后,由县(市)政府审批;村屯建设规划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加强对各项规划成果的报审和管理。
  (四)抓紧组织编制县(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县(市)计划、土地等部门,依据县(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十一五”计划,于2005年底前编制完成本县(市)近期建设规划,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本年度和下一年度主要建设项目计划,提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
  (五)明确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规划调整程序。各县(市)要将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新编制的各项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擅自调整。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照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建设并调整规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加强开发区的规划编制。开发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作为指导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开发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的,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城镇体系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进行专门论证,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开发区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组织编制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出让地块数量、面积、位置、出让步骤等,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依据。具体地块出让前,开发区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开发强度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测算土地出让金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八)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县(市)要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非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拥有各级别文物及历史建筑和遗存的县(市),要依据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处理好危旧房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旧城内房屋维护改造方案必须先由相关专家提出咨询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由规划、文物、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危改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有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论述。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房修缮改建项目,要在保护各级别文物及历史建筑和遗存的前提下,使危房得到改造,公共设施不断完善,居民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延续原有街区风貌。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的危改项目,要加强对文物、古树名木以及有保存价值的历史建筑和遗存的保护。
  (九)加快工业小区和特色农业园区建设。各县(市)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辟建一定规模的工业小区,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小城镇内原有乡镇企业可通过土地置换进入工业小区,新建加工企业应集中建设在工业小区。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园区,增加农业产品附加值,使农业向特色化、规模化发展。
  (十)进一步加大村屯建设规划编制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镇企业、城市扩散搬迁等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土地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和基础设施、各类专业市场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村屯建设规划编制力度,发挥城镇、村屯规划对城镇和乡村发展与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三、采取措施,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集镇和村屯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县(市)规划部门应当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不经合法程序,在实施中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不得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
  (二)强化规划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规划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确保各项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坚持查处违法建设处理到人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从事违法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要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开发建设单位再申报项目时,要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进一步加快规划监督管理立法的工作,逐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实行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城乡规划专业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规划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规划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的县(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要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机构,理顺规划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县(市)应当按阿城模式成立规划局;条件不成熟的要确定固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政府系列,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均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不得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由开发区所在县(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组织制定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已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应作为所在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三)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和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各县(市)要完善保障规划实施的规定、办法,严格城乡规划审批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建立运转协调的工作机,机健全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检查监督,从根本上保证各项规划的有效实施。各级领导要带头严格遵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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