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3号文件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3 生效日期: 2002-12-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2]9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强规划意识,明确领导责任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手段,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是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保证规划实施的有效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充实规划监督检查力量,落实工作经费,保证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各部门、行业都要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共同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城乡规划知识培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城乡规划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提高规划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水平
  城乡规划是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是指导规划区内一切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体系,明确职责权限,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村镇建设等纳入城市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设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并做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管理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做好各类重大项目的选址工作。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其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要坚决纠正贪大浮夸、盲目扩大城市占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的行为。依法做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和用地批准手续。对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严格遵循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开发强度使用土地和进行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控制指标的,必须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在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违反规划要求,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尽快成立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城市发展策略、各类城市规划和重大项目选址等进行审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规划,政府不得审批。全面实行“阳光规划”和政务公开制度,使群众可以直接了解、参与、监督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全过程,在确保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水平。

  三、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城乡规划是指导各项建设的科学依据,规划编制必须高起点、高水平,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或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依法进行规划调整。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新编制的各类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变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并进行公示,经规划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调整方案,并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
  全面实行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制度,放开和繁荣规划设计市场。规定规模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必须进行方案征集,通过多方案比选和专家评议,择优确定规划方案。要打破地方保护,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规划设计市场环境。引进城市经营的理念,实行城市规划技术成果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四、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必须切实做好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要尽快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古迹、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明确的保护标志。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和拆除活动,必须就其必要性和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进行公示,按程序审批,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优秀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并专款专用。
  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要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山体的完整和森林植被的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风景名胜资源归国家所有,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2003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已经批准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必须尽快对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各级保护区标界立碑。

 
  五、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层级监督,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下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就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上级城乡规划部门报告。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城乡规划执法检查,监督规划法规、政策的执行和城乡规划的实施,督促城乡规划各项工作的开展。制定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对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实施城乡规划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