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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和集装箱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02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按规定需要施封的货车和集装箱,都应采用施封环施封。对车门门鼻插销孔小于施封环环带宽度的货车,暂准继续按照“货车和集装箱使用铅质封饼施封的技术要求”规定施封。


  第二条 施封环由“环盒”和“环带”两部分组成(式样见附图)。环盒正面及环带上各印:

??1.承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局名简称);

??2.托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专用线简称或编号)。

  施封号码按站(专用线按每一专用线用户)由00001号至99999号循环编用,同一货车两侧车门的施封号码顺序可以不相衔接。


  第三条 需要施封的货车应用10号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每一车门下部门扣处各施施封环一个。施封时,将环带穿过车门门鼻插销孔后,按箭头指向插入环盒,环盒正面朝外,以便交接检查。施封后应对施封环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环带落锁,并在货物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和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环及其施封号码(例如环

14635、14674)。


  第四条 施封的货车,发现施封环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施封失效处理:

??1.环带的任何一端,可以从环盒中自由拔出;

??2.环带折断;

??3.环带与环盒两者站名、施封号码不一致;

??4.环盒或环带上无站名或施封号码;

??5.环盒被撬变形。


  第五条 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货运票据封套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环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环带空白处剪断,不得损坏环带和环盒上印文,并保持原来长度(使用施封环剪断钳剪断的环带长度两截相加,可较原来短少1毫米)。每一货车上拆下的施封环应拴在一起,妥为保管,建立登记、备查和销毁制度,保管期须满1年。


  第六条 装车站对施封环应建立严密的领取、发放、使用制度,按施封号码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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