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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建筑施工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9 生效日期: 2004-09-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地五字第09319171200号

一、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以确保本市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核发建造执照后,本局须将基地位置图、地盘图分送警察局、及有关分局、环保局、区公所、里办公处。

三、建筑物申报开工后,承造人应于施工现场之主要进出口竖立公告牌,并于临时办公室张挂建造执照、核准图样、施工计划书、申请道路使用范围图等复印本以便查验。

四、承造人使用道路者,应将路旁水沟用铁板加盖,以免砂石流入沟内,其有流入者应即加以清理保持畅通。

五、建筑剩余土石方如砖块、沙土、木屑、石头、竹、木头等,不得放置路旁或散落水沟内。但不影响环境卫生者,得于建筑使用范围内,妥为保存,并应逐日清除,运往指定收容处理场所处理,取得签证,于

申请核发使用执照时交回本局审查。其自备收容处理场所者,应事先向本局报备。

六、二楼顶板完成后一个月内,应即维持骑楼地或人行道之畅通,不得继续堵塞。但设有临时通道者不在此限。

临时通道之净宽至少一.三○公尺,净高至少二.四○公尺,其使用材料应为钢铁料、木料或金属料,须坚固安全美观,其顶面应以钢板设置(厚度一.五公厘以上),顶面侧缘应设置二十公分宽以上之封板以防止物料坠落。

七、建筑工程施工场所四周明显处及主要出入处应设置安全警示灯、警告标志,并应于可能发生事故之处所增设危险标志,并设置一.一○公尺以上之安全护栅。其利用垃圾滑槽等清运残碴者,应以帆布或木板加设防护装置;因施工所产生之污泥,并应设置足够容纳之污泥沈淀处理槽或机械处理设备,于污泥凝结沈淀后,运往指定地点倾倒。

八、易产生噪音、震动或散播灰尘致影响邻宅住户之建筑施工,应改采无噪音、无震动之施工工法,并于不影响邻居休息安宁之时间施工为原则。

九、建筑工程施工中有污损周围道路之虞者,应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材料暂时加以铺平并清除泥碴,以维施工环境之清洁。搬运弃碴、弃土等车辆之轮胎应清洗后,始得驶离工地。

十、挖掘地下室应依核准图说施作地下室支撑。靠近邻房挖土时,应指派专人随时检查现场地质状况及地下水情形。并应适时研判,随时修改挡土方法或挡土设备,以免附近道路与邻房发生崩塌沈陷情形。必要时应先加强安全措施;俟地质稳定后再行继续开挖。

十一、工地内需搭盖临时棚屋(工寮)者,承造人应于申报开工时申请本局许可后搭盖之。建筑完成后,承造人应将临时棚屋、施工围篱及鹰架拆除,并修复道路、水沟等,经整理现场完竣后,始得请领使用执照。

十二、承造人于工地内搭盖供工人操作、休息用之临时工寮,应有适当之卫生设备。

十三、建筑物施工场所应于基地四周以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一.二○公厘厚以上)、木板(一.五○公分厚以上)、夹板(○.九○公分厚以上)等适当材料设置高度一.八公尺以上定着于基地上之安全围篱及施工安全标志。但属营建工程空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所订之第一级营建工程者,其安全围篱高度不得低于二.四公尺。前项安全围篱位于道路交叉口五公尺范围内应以网状围篱设置。第一项范围内有行道树者应依规定设置保护架,其因现有之行道树、污水管及其它公共设施,而致妨碍施工者,应由起造人商请各该主管机关或所有人移拆,不得任意剪断移动,如有损坏,应即恢复原状。

十四、施工中承造人不得将建筑材料及机具堆置于围篱外、道路上或于围篱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共安全。

十五、因建筑之必要需使用道路者,应依高雄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

十六、七层以上或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上之建筑物施工时,其鹰架应以钢管或钢料搭设。但施工场所情况特殊或因未临接道路而无碍于公共安全者,于经主管建筑机关核准后,不在此限。

十七、二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或拆除时,其施工或拆除时,其施工鹰架外缘距离建筑线或地界线不足二.五○公尺或五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时,应设置防止物料向外飞散或坠落之措施。护网、斜篱、颜色规格如下:

(一)护网:鹰架外部应置#二○以上镀锌铁丝网或一、三○公厘径尼龙塑料网(网格不得大于十五公厘,搭接长度不得小于二○公分);或厚○.○二公厘帆布围护。

(二)斜篱:鹰架斜篱应使用框架式以一.二公厘厚钢板或夹板、竹制品、玻璃纤维等材料设置于三层楼板处,并每六层设置一处,鹰架宽度约二公尺。

(三)颜色:以整齐划一之颜色为原则,但不得标示与工程无关之广告。

十八、本注意事项,由本局印制,于核发建造执照时同时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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