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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9 生效日期: 2000-11-29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0]第237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凡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84位密文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不经认证不得抵扣。对认证不符,除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外,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严肃处理。
  各局在执行中如有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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