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6]177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报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函》(浙交函(2006)55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具备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按照国家、行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验时收取检测、试验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视情况适当下浮。未列入附件的试验检测收费由委托单位与检测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各收费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20日起执行,原我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0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