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完成牡丹江市2005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单位的处罚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5 生效日期: 2005-08-0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牡政综〔2005〕13号
各有关责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和镜泊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需要,年初,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下达牡丹江市 2005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牡政综(2005)2号),要求镜泊湖周边的飞龙潭宾馆、国铁宾馆等17家污染源单位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生活污水限期治理任务。但目前为止,只有民政疗养院正在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飞龙潭宾馆、国铁宾馆等16家污染源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飞龙潭宾馆、国铁宾馆等16家污染源单位责令其在2005年8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否则,对其进行关停治理。同时,由市环保局依法予以处罚。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附件:关停单位名单
  大庆二所、广电培训中心、林业疗养院、龙泉疗养院、水产度假村、志富度假村、樱花山庄、镜花缘别墅、杏花村宾馆、文苑宾馆、国铁宾馆(钻心湖宾馆)、紫菱湖生态园、龙茗湖别墅、飞龙潭宾馆、农业信用合作社疗养院、东林局北山宾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