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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农业水费计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 2002-12-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鲁价格发[2002]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计委改革农业用水价格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农业水价管理和水费计收中存在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农业水价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农业水价管理和水费计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仍很突出,大多数农业灌区支渠及以下灌溉渠道基本上是没有衬砌的土渠,工程不配套且供水计量设施不完善,加上农村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分散用水的生产特点,农业用水还无法计量到村到户,只能计量到支渠进水口。与此相关,在供水价格管理上政府只能核定支渠进水口的水价,支渠出水口到田间地头的水价管理“缺位”。在水费计收体制上,多为市级政府或水利部门按照省定的支渠进水口供水价格和支渠进水口计量的水量确定各县农业水费收缴额度,县、乡、镇、村再逐级计收并由财政部门代收代管。由于支渠以下用水量无法计量,县与乡镇、乡镇向村、村向农民收取水费时,实行按灌溉面积或农业人口数分摊,这也是目前我国农业水费计收普遍采用的办法。
  现行农业供水体制、水费计收体制和水价管理制度不完善带来了许多问题。一是农业供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价管理不到位,水费收取不规范,容易出现在最终环节乱加价、乱搭车收费的问题,形成水管单位水价不能补偿成本而农民实际水费负担较重的矛盾;二是实行按亩或按人头均摊收取水费的办法,导致水费与用水量没有直接关系,农民没有节水积极性,也不利于降低灌溉成本;三是近年来黄河水情不稳定与限量限引以及引黄灌区上下游争水的矛盾,使引黄灌区的管理调度没有主动权,灌区下游的农户用水量偏少甚至少数农户用不上水,而在水费计收上工作不够细致,仍然采用平摊的方式,导致个别用不上水的农民意见很大;四是有些地方在处理引黄清淤费收取方式与农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两工”的关系上工作不细、不透,把引黄清淤费按人头和用水量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客观上形成了不用水也交费的问题。

  二、加强农业水价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的意见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和水费计收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也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问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水费计收管理作为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进一步强化措施,规范农业水价管理和水费计收办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2、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体制,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国家计委核准,省物价局新公布的《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调发[2002]156号)规定,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将价格管理范围延伸到用水户。省或市核定支渠进水口供水价格,农业用水到户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县(市)物价、水利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合理确定农业用水到户价格。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黄河引水量、供水条件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制定有差别的分类用水到户价格。
  3、改革水费计收方式。具备计量条件的灌区实行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灌区,可暂按灌溉面积据实收取水费,不允许简单地按耕地面积或人头均摊收取水费。水管单位可实行预售水票的办法,在供水年度内(3月21日至翌年3月20日)农民没有使用的水票,以农民自愿为原则,可下年继续使用(遇有价格调整找补差价)或按原价退还预售水票单位。
  4、推行农业水费计收公示制度结合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各级物价、水利部门要将核定的向农民收取的水费标准予以公示,在大型灌区可试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增加农业水价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提高其交费的自觉性。
  5、加大对农业灌区工程配套建设的投入。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交钱用不上水的问题,要加大对灌区的投入,坚持国家、集体、社会各方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吸纳各类资金,引入多元化投资体制,加快农业灌区和计量设施改造,完善工程配套,安装计量设施。在增加投入、完善配套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的要求和农业供水成本情况,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逐步适当调整农业水价,促进节约用水机制的形成。
  6、推行农业供水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农业灌区管理现状,继续深化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可推行国有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延伸和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方式,替代基层行政组织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理顺末级渠系供水的体制。
  7、健全农业水费管理制度。要认真贯彻《水利产业政策》,将水利工程水费严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水费行为,确保收取的水费足额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正常运行开支。
  8、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对乱加价、乱收费特别是影响到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社会稳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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